東北網3月20日訊 記者從市供熱辦獲悉,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完成。目前,《草案》已列入2009年市政府正式立法項目,開始向供熱企業及各界征求意見,擬定於今年上半年頒布實施。
《草案》提出,用戶的熱費應當直接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時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但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新建住宅在供熱期間進戶的,供熱單位可以按實際供暖月向用戶收費。
熱費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交納的方式,一次性交納的,應當在當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期交納的,應當在開栓前至少交納50%。具體交納方式在供熱合同中約定。
《草案》對企業的部分違法行為明確了罰則,未經市供熱主管部門批准的供熱工程,或者未經驗收以及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投入使用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的處以供熱工程合同造價10%至50%的罰款;推遲供熱、提前停熱或中途停熱的,應按照日數退還用戶熱費,並按照退還熱費的數額予以罰款;停熱8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熱單位或用戶的,或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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