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7日訊 26日,哈爾濱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政府績效管理條例》,將提請省人大審議。該條例采用政府績效評估體系來評判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並設定標准由百姓評判政府工作好壞,將是國內首部政府績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規定,績效評估結果將作為政府及部門負責人職務任免、昇降和工作人員獎勵、問責的重要依據。進行問責的政府及部門相關人員,將予以通報批評和調整工作崗位,降職及責令辭職。其中,政府及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有以下十二種情形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級機關確定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不正確執行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策和部署,影響政府整體工作部署的。
▲本部門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
▲未依法公開政府績效信息的。
▲造成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國家財產嚴重損失的。
▲違反財經紀律,情節嚴重的。
▲發生重大決策失誤的。
▲因疏於管理、處置不當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的。
▲阻撓、變相阻撓績效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管理權的。
▲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績效信息的。
▲拒絕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數據等績效信息的。
▲打擊報復績效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
責任編輯:於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