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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溫氏』中介承諾無稅費 買主交首付後又反悔
2009-04-17 09:50:47 來源:東北網-生活報  作者:李鵬遠 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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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17日訊 今年2月,哈爾濱市民楊春玲在哈爾濱溫氏房地產經紀諮詢有限公司看中了一套房產,當時『溫氏』中介的業務員和業務經理均告知楊春玲無須交納任何稅費。然而楊春玲在交納了5萬元的首付款、3500元中介費、800元代辦費和2700元定金後,原房主卻告知楊春玲要交納1600元錢的個人所得稅。而此時『溫氏』稱,楊春玲要解除合同,需承擔雙倍定金損失,中介費也不予退還。近日,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買房前中介堅稱沒稅費

  在哈市某醫藥公司任職的楊春玲女士,在今年2月份看到了由哈市溫氏房地產經濟諮詢公司刊發的一條賣房信息。2月18日,在『溫氏』業務員的引導下,她看了位於哈市南直路信恆現代城的一套房產。楊春玲當即對該二手房表示滿意,並向業務員詢問了購買該房的具體情況。在詢問過程中,『溫氏』的業務員明確告訴楊春玲,該房產沒有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經過詳細詢問,楊春玲決定購買此二手房並與『溫氏』的業務員一起約原房主到『溫氏』房地產公司簽訂購買合同。

  楊春玲說,在簽訂購買合同之前,她看到合同中約定,辦理二手房交易手續過程中的費用由她承擔,因此她反復詢問『溫氏』房產公司的業務員和另一位姓王的經理,再次確認了自己應該交納的費用。

  買房時冒出千餘元稅費

  2月24日,楊春玲向『溫氏』交齊首付款後,楊春玲與房主及『溫氏』房產公司的另一位工作人員來到銀行辦理貸款事宜。在與原房主交談中得知,該二手房購買期限未滿5年,根據相關規定,賣出該房產要交納1600元的個人所得稅,而原房主未同意承擔這項費用。

  楊春玲當即與『溫氏』的業務員通電話,該業務員仍然表示,這套房產沒有個人所得稅。但之後的幾次通話,『溫氏』房產公司的業務員又表示,該房產年限未滿,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同時賣方不願意承擔該費用。在此情況下,楊春玲要求解除購買合同,但『溫氏』房產公司表示,如果解除合同,楊春玲需要承擔雙倍定金的損失,並且中介費也不予返還。

  此時,楊春玲已經支付了中介費3500元、代辦費800元、定金2700元和首付款50000元。也就是說,如果不購買這套二手房,楊女士將損失近萬元。無奈之下,楊女士只能在『溫氏』房產公司的安排下繼續履行合同。

  中介表示『賣方隱瞞沒辦法』

  4月16日,記者來到位於哈市南崗區分部街1號的『溫氏』房地產公司,該公司的許之順副總經理表示,由於是原房主故意向『溫氏』房產公司和楊女士隱瞞了該房屋購買期限未滿5年的情況,所以『溫氏』房產公司並沒有責任。但是公司願意盡量幫助楊女士協調,由賣方來承擔1600元的個人所得稅,至於結果也要看賣方的態度。

  律師認為:中介涉嫌欺詐應擔責

  就楊女士購買二手房的遭遇,記者采訪了哈市仲法律師事務所的閻兆明律師。據閻律師介紹,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房產中介公司與買賣雙方是一種居間服務合同關系,買方或者賣方付給房產中介公司服務費,房產中介公司就要在交易中為雙方服務,並且有義務告知交易中產生的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房產交易中產生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雙方協商。而在楊春玲的購房糾紛中,雖然合同中約定辦理手續過程中的費用由楊春玲承擔,但交易中產生的個人所得稅一項,房產中介公司並沒有事先告知楊春玲。像這種在交易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的可以視為欺詐,並且房產中介公司在為交易雙方服務的過程中為了促成該交易成功以賺得傭金,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楊春玲認為,她已經交納了3500元錢的中介費,『溫氏』中介理應向她告知真實情況,而中介業務員卻一直沒有告知她該套房產需要交納1600元錢的稅費,中介應該對此事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於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