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 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的決定》業經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張左己
2006年10月20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修改為:『學校申請開辦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二、刪除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
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發展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促進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校辦產業是指中初等學校(含勤工儉學管理部門)為開展勤工儉學所舉辦的工業、農業和第三產業,以及進修班、培訓班和各種生產勞務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初等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校(含企辦校)、農職業中學、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等師范學校及勤工儉學管理部門所興辦的校辦產業,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校辦產業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學生勞動教育提供基地,是籌措教育經費的重要渠道之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校辦產業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解決校辦產業發展中在資金、稅收、能源等方面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校辦產業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學校申請開辦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校辦企業因經營不善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可以依法予以拍賣、租賃、委托經營、兼並或宣布破產。
第八條校辦企業實行廠長(場長、經理)負責制,廠長(場長、經理)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校辦企業之間可以依法跨行業、跨地區開展橫向經濟聯合,組建校辦企業集團。
第十條校辦工廠應當面向市場,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中型企業的經濟技術合作,開發高科技和名牌產品。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搞好售後服務。
第十一條校辦農場應當加強校田基本建設,種好種子田、實驗田、示范田;發展多種經營,並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校辦產業納入本地經濟發展規劃,采取下列渠道籌措校辦企業生產周轉金:
(一)各級財政部門視財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
(二)銀行、金融部門安排信貸規模;
(三)從校辦企業統籌金中提留;
(四)從稅收返還資金中提留。
第十三條周轉金重點用於扶持骨乾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開發高科技產品,發展規模型種植業、養殖業項目等。周轉金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財政部門予以監督,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現有校田地予以確認,並按規定發放土地使用證(林權證),校田地不足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就近為學校征用。
第十五條校辦企業符合國家、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予以減免稅優惠。
第十六條教師到校辦企業工作的,在教師職務評聘、工資晉昇、住房待遇等方面,應當與教學崗位上的教師同等對待。在校辦企業工作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其相應的職務系列評聘專業職務。
第十七條對發展校辦企業做出貢獻的有功人員,應當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確有突出貢獻的廠長(場長、經理)及科技人員,應當予以重獎。
第十八條校辦企業財務工作應當規范化,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加強審計工作,嚴肅財經紀律。
第十九條校辦企業利潤分配應當兼顧學校、企業、個人三者利益;上交學校部分應當不低於減免的所得稅部分。校辦企業利潤上交學校部分不得衝抵教育經費。
第二十條校辦企業有權拒絕有關部門不合理的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