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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沒有名分無法辦房證 『三聯單房』風險多
2009-04-26 10:09:47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劉健 金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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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6日訊 如果你翻看二手房交易信息,經常會發現,有些房子信息上寫明有產權,而有些寫的則是三聯單。一個私產房屋,有產權證是天經地義的,為什麼卻跑出來個三聯單呢?這個三聯單房與正式的有產權房屋,到底有什麼區別。

  舉案例

  手握一張三聯單八年無法辦房證

  『你到法院告我們也沒有用,你的訴訟請求已經過了兩年訴訟時效了!』這是居住在南崗區宣化街的韓先生在與開發商交涉時被告知的話。2000年,韓先生看中一處樓盤,交全款買下一套房子。當時,房產開發商和他約好,先給他開一張三聯單,在房屋符合交用條件時,雙方共同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和房產證書。等待大半年後,房屋建成,韓先生順利入住,可是開發商卻並沒有按照約定為他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和房產證。

  等待了漫長的8年之後,韓先生終於忍無可忍,憤然表示要去法院告這個不守信用的開發商。誰知開發商一句話就把他頂了回來:『按照法律規定,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就兩年。你這都過了8年了,到法院去告也會被駁回的!』

  房產開發商『訴訟時效已經過了』的說法乍聽起來確實有道理。既然訴訟時效為兩年,而房產證已經拖了8年沒辦,韓先生似乎確實不能再去起訴了。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應當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房產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這種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所以,只要房產開發商沒有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購房者就可以隨時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找原因

  花了大筆血汗錢房證為啥辦不了

  花了大筆血汗錢買房,只拿到手一張三聯單,為什麼已經蓋好的房子,卻辦不下房產證呢?一位房產領域的資深律師分析道,這裡面有很多原因。近年來的房地產開發熱潮讓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相應的土地房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卻不夠健全和規范。在法律法規相對滯後的情況下,一些開發商追求短期行為,鑽法律政策的空子,導致在辦理房證時出現問題。

  首先,房證辦不下來的原因大都是手續不齊全,如用地資料、報建資料等不齊。前些年開發企業之間相互轉讓土地,因合同糾紛一直未能辦妥用地手續,導致土地資源來源不清,無合法的土地使用證;部分開發商合作開發項目,合作雙方發生糾紛,債權債務未能妥善解決,造成報建資料不齊全;因違章建築未處理,未能通過規劃驗收,無法提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

  其次是稅費問題。由於辦理證件需繳稅費,或補交增容地價,有的開發商不願意辦理或盡可能拖延辦理產權登記。相當一部分開發商則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沒有交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前,相關土地上的樓盤不可能辦房屋產權證。

  此外,還有來自開發商內部的因素:個別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個別企業將房屋重復銷售,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用房,或者樓盤已被法院查封等等。

  擺法理

  沒有名分很危險房主一定要追究

  為什麼說就算入住,只要房證沒到手,房主們都不能松口氣呢?黑龍江鴻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博介紹,從法律上來講,房屋屬於不動產,它的所有權轉移是需要登記纔能生效的。所以,即使房主手中有三聯單,但在房產證辦下來之前,房屋的所有權並不歸房主,而是歸開發商所有。此時,房主需要承擔開發商將房屋再次出賣的風險。

  張博介紹,即使開發商沒有一房二賣,購房者還需要面臨一系列的問題。在沒有取得房產證之前,購房者將無法在房產交易中獲得利益,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不能進行買賣、贈與、置換、繼承和出租,即使簽訂相關合同也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另外,在房屋拆遷的時候,沒有房產證就無法證明自己的房主身份,到時無法按照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如果因為項目是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的,購房者還要面臨房屋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

  沒有房產證,購房者就無法設立抵押權和典權,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者擔保債務。相反,一旦開發商因債務糾紛被強制執行時,由於沒有辦理過戶的房地產仍屬於開發商的財產,購房者的房屋反而可能被開發商的債權人依法強制執行。

  支一招

  不給辦證該咋辦訴諸法律保權利

  購房者要求辦證,開發商就是拖著不辦,購房者該怎麼辦?

  張律師說,按照法律規定,購房者不僅可以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還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買房戶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購房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另外,購房者還可以提出退房的要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還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1年,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原因,導致買房戶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應支持買房戶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請求。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