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8日訊(記者楊尚峰) 28日,記者從黑龍江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08年省公安廳在全省范圍內部署開展了為期兩年的打擊『兩非』專項行動。2008年共破獲非法集資案件69起,同比上昇56.82%,抓獲非法集資犯罪嫌疑人142人,同比上昇273.7%,挽回經濟損失1.4億元。
據黑龍江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新聞發言人楊洪君介紹,當前黑龍江省非法集資案件涉及行業、地區逐步擴大,涉案金額也越來越大,且花樣不斷翻新,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不少非法集資網絡在從省外甚至境外向黑龍江省滲透進行作案,像內蒙古萬裡大造林、安徽亳州興邦科技等震驚全國的非法集資案件黑龍江省受害人群和受損金額都很大。
從涉案類別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非法經營證券和擅自發行股票5類案件佔非法集資犯罪的絕大比重。全省15個市地均有非法集資案件發生,其中,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牡丹江等大中城市佔發案總量的80%以上。涉及金融、房地產、種植、養殖、保健品、環保、高科技等多個領域。從受害群體看,非法集資對象涉及社會各個層面,其中以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和中老年女性為主。受害群眾個體損失少則數千,多則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
楊洪君介紹,犯罪分子多以編織各種名目和光環,以高額回報、共同致富為誘餌、騙取群眾參與其所謂的『投資』。多以合法身份為掩護,犯罪隱蔽性強。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往往成立公司,以貌似合法的經營活動掩蓋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華寫字樓租賃辦公地點,聘請名人做廣告、辦理公證、擔保等方法,騙取群眾的信任。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參與非法集資,不法分子往往通過各種手段,極力騙取各種光環和名譽。通過這些光環使其非法活動披上合法的外衣,極大增強犯罪活動的隱蔽性和欺騙性。
非法集資通常作案周期較長,犯罪行為暴露晚。與其他經濟犯罪案件相比,此類案件一般都經歷宣傳造勢、募集資金、還本付息、最後崩盤等環節,少則一年半載,多則幾年,作案周期普遍較長。由於犯罪分子在案發前基本能按時支付利息,直到最後崩盤不能按時返利,纔會有群眾報案,因此發現此類犯罪的難度較大。
非法集資組織結構嚴密,犯罪日趨職業化。犯罪成員多是具有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犯罪的前科劣跡人員,從預謀犯罪到設立公司、招募人員到具體逐步實施犯罪,都是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涉案公司、企業內部都有著嚴密的組織分工,首犯大多隱藏在幕後操縱,犯罪各個環節采取單線聯系,一個環節事發主要涉案人員即四處逃竄。隨著非法集資活動的發展蔓延,一些地方逐漸出現專職從事集資活動的『金融掮客』具體策劃實施,並從中謀取暴利。
據了解,黑龍江省於2007年11月26日成立了全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聯席會議,先後組織召開了兩次全省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協調查處了一批非法集資案件,開展了系列宣傳教育活動。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統一的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機制已經全面啟動,標志著黑龍江省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的合力正在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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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集資?它有什麼特征?
根據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乾問題的解釋》,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基本特征是:
(1)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由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
(2)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外,還包括以實物、股權等其他形式。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目的。
非法集資有什麼社會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乾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由於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活動?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高額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的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些地方出現了一些專職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金融掮客』,這些人是否屬於違法犯罪?
有些參與非法集資的投資者為了牟利或挽回損失繼續欺騙其他不明真相者參與投資,還有些專職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金融掮客』和『二道販子』,這些人已經觸犯了法律,應該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