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關於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駐佳中省直單位:為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按照全省醫療保險工作會議部署,經2009年6月12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對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做如下調整:
一、統籌金年最高支付限額由1.5萬元提高至2萬元。
二、參保人員年度住院兩次以上的,每住院一次,起付線按醫院級別降低100元。
三、住院醫療費統籌金支付比例,按定點醫療機構級別三、二、一級分別提高5%、10%、15%,達到55%、65%、75%。
四、增加精神病、糖尿病為成人居民門診大病指定病種,年定額標准分別為800元、1200元。
五、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育齡婦女住院分娩醫療費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金支付范圍,支付標准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六、低保居民和低保家庭的學生兒童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全額補助,所需資金從城市醫療救助金中解決。
七、建立低保居民日常門診統籌制度,實行定點就醫管理,年最高支付限額為100元,支付比例為50%。所需資金由醫保統籌金和城市醫療救助金共同負擔。
八、低保居民在市區定點醫院住院時,住院押金只收取個人自負部分。
九、在本市居住未參保的外地戶籍居民,辦理暫住證後可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十、取消2009年度參保居民醫療等待期,自參保繳費次月即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010年1月1日後參保的城鎮居民設定6個月醫療等待期。
十一、以上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