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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林區中院債務履行案不執行 幾十人公司面臨破產
2009-06-26 08:24:53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陸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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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省高院指定此案由黑龍江林區中院繼續執行。資料片

高樓所在位置就是黑龍江中旅與中科公司曾經約定建設高層辦公樓的地方。

  終審判決550萬的標的,經過5年的法院執行卻一直沒有結果。在5年的艱難博弈中——

  『一起簡單的債務履行案件,已經過去了,生效的法律文書不但沒有得到有效執行,被省高院、司法鑒定部門、林區中院進行反復、嚴格審核所確定並查封的可執行資產,到現在卻都陸續解封了』。中科公司負責人蔣嵐無奈地說。

  2009年3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黑龍江省中國旅行社(以下稱『黑龍江中旅』)再審申請,維持原判:黑龍江中旅支付中科公司550萬元。但中科公司的員工沒有任何勝利的感覺,臉上看不到絲毫笑容。截止到目前,這樁案子已經拖了5年,中科公司不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還花掉了巨額調查費、舉證費、訴訟費,公司被嚴重拖垮,正常的員工工資都難以支付,工作人員從原來的幾十名減少到幾名。

  2005年春天,黑龍江省司法系統開展『執行年』專項整治行動,一個案件被掛牌定為督辦一號案件——黑龍江省中科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原黑龍江省中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稱『中科公司』)債務糾紛案,其執行過程十分艱難。就是這樣一樁案子,從2004年終審判決至今已經整整5年了,案件執行標的額本息合計550萬元,未能得到法院有效執行。

  『哥倆』為何反目成仇?

  據中科公司負責人蔣嵐講述,1994年,黑龍江中旅與中科公司決定聯合進行房地產開發。雙方約定:由中科公司出資,在黑龍江中旅所擁有的位於中山路的一塊土地上聯合建設高層辦公樓。建成後,2000平方米房屋歸中旅公司,其餘的部分歸中科公司。為此,中科公司先後投資了148萬餘元,用於該地開發建設的前期工作。

  1996年,房地產開發行業出現低迷景象,黑龍江中旅與中科公司決定將此處土地轉讓,所得款項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雙方均可聯系買方。但此後雙方均未能促成賣地事宜。

  2001年3月,因黑龍江中旅欠他人債務,中山路129號被查封。中科公司以返還投資貸款、賠償損失為由,將黑龍江中旅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17萬元。在哈爾濱中院一審、黑龍江省高院二審中科公司均獲勝訴。法院判令黑龍江中旅一次性給付中科公司154萬元及1993年5月14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息,共計約550萬元。


   『易主』執行

  終審判決生效後,黑龍江中旅未自動履行判決書判令的義務。2004年7月,中科公司向哈爾濱中院申請立案執行,同時提供了黑龍江中旅的多項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但哈爾濱中院未對黑龍江中旅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導致黑龍江中旅在法院執行期間,於2004年11月25日將位於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裡大街上的一處商服房產以不足年租金的價格低價轉賣。

  鑒於哈爾濱中院的執行不力,中科公司申請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執行。2005年1月,省高院裁定認為:哈爾濱中院在被執行人黑龍江中旅有一定執行能力的情況下,未能依法采取執行措施。中科公司申請符合法定的指定執行條件,指定此案件由黑龍江林區中院繼續執行。

  同年4月11日,林區中院向黑龍江中旅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中科公司向黑龍江林區中院提供了黑龍江中旅700萬餘元的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申請黑龍江林區中院將黑龍江中旅位於哈爾濱市的幾處房產依法拍賣,強制執行。

  2005年6月,黑龍江林區中院對哈爾濱市南崗區玉山路6號房產進行查封,准備依法拍賣,並將黑龍江中旅位於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裡大街149號的房產,依法查封,然後評估拍賣。

  一波三折執行路

  隨後,案件停滯5個多月,未再有任何進展。2005年11月,黑龍江省政法委對此案做出了限期執行的批示。隨後,案件有了新的進展,黑龍江林區中院將其它公司欠黑龍江中旅的75萬元土地補償款查封。

  2006年7月,在中科公司強烈要求下,黑龍江林區中院鑒於被執行人黑龍江中旅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擅自撕毀法院張貼的公告和封條,隱藏、轉移、變賣財產,嚴重阻礙執行工作,對黑龍江中旅法定代表人隋寶財采取拘留措施,卻又在拘留次日提前解除拘留。

  隋寶財雖向法院主動出具了還款方案及擔保,但其後仍拒不履行。

  2007年的1月,黑龍江林區中院在媒體上刊登了拍賣公告,拍賣黑龍江中旅法定代表人隋寶財名下的一棟房產和一輛本田轎車。拍賣的時間定於2007年1月9日上午9點30分,地點在哈爾濱市南崗區中山路169號藍天賓館會議室。

  可是,公告過的拍賣會並沒有如期舉行,事情不明原因地被擱置了下來。

  直到2007年7月,黑龍江林區中院再次對黑龍江中旅的可執行資產進行調查核實,再次籌備強制拍賣。在被執行人黑龍江中旅法定代表人隋寶財要求下,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同年10月28日下發一份暫緩3個月執行的決定書,並叫停了拍賣。

  不久,黑龍江林區中院將此前已經查封的75萬元資金,既沒有進行聽證也沒有任何告知,就進行了莫名地解封。

  三個月期限臨近,省高院又於2008年1月28日第二次下達延緩執行決定書,再次延長3個月。

  蔣嵐對記者說,對此中科公司多次提出異議,要求恢復執行,即便暫緩執行6個月有效,依法也應在暫緩執行期限屆滿(2008年4月18日)後,立即恢復執行。

  已是5年,還要多久?

  2009年3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裁定,駁回黑龍江中旅的再審申請。但黑龍江林區中院仍未對此案采取任何執行措施。

  就此,記者采訪了黑龍江林區中院副院長繆榮清。繆榮清說:『我們一直沒有停止對案件的處理,案件本身的復雜性是案件難以執行的主要原因。被執行方的每一項可執行的資產都要仔細核實纔能查封,被執行方黑龍江中旅公司有可供執行的債務,但可供執行的財產關系很復雜。原告和被告原出自同一單位,法院多次試圖勸其和解,但在法院協調後達成的協議,被執行人黑龍江中旅也沒有履行,還寫血書,以自殺相威脅,導致案件無法開展』。

  對此,中科公司認為,人民法院不應受制於被執行人的威脅,這背後應有不尋常的隱情。

  『一起簡單的債務履行案件,5年已經過去了,生效的法律文書非但沒有得到有效執行,被省高院、司法鑒定部門、林區中院進行反復、嚴格審核所確定並查封的可執行資產,到現在卻都陸續解封了』。中科公司蔣嵐無奈地說,『目前,我們公司隨時面臨倒閉的危險,一方面職工的工資難以按時發放,一面是高額的銀行貸款利息難以負擔,再這麼拖下去,我們公司遲早要破產。』

  執行難,究竟難在哪兒?

  當前民事案件執行難已成為一大社會頑癥。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民事、經濟案件執行難問題,有專家認為,不能得到執行的判決書就相當於一張『法律白條』,客觀上保護了違法者。從法律角度看,執行難的一大重要原因是現行法律不健全。

  現行民事訴訟法盡管有了執行編,但全編僅有30個條文,且整體上綱多目少,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無法解決當前執行工作中紛繁復雜的實際問題。雖然最高法院出臺了一系列相關司法解釋,但仍有大量問題未能涵蓋,只是一時的權宜之計。所以,法院的執行人員基本上還是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從社會的角度說,執行難的原因是:首先是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盛行。目前的被執行者多是各種企業,與所在地政府或所屬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地方黨政領導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越權乾預法院執行工作的情況時有發生。其次,全社會的法律意識還比較低。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本身就說明了法制觀念的淡薄。由於缺乏法律意識,當事人漠視法律的現象相當普遍。第三,現行經濟體制尚不完善。由於缺乏嚴密的監控措施,對被執行人非法抽逃資金、轉移財產制止不力。第四,執行本身也存在一定問題。司法腐敗愈演愈烈,部分法官個人素質不高,個別執行人員消極執行、違法執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執行亂』。『執行難』雖然有復雜的社會原因,但更關鍵的是缺乏一部專門、系統的民事強制執行法。

  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操作性強的民事強制執行法,從法律角度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規范,使執行人員有法可依是目前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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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