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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可用對講機 哈爾濱兩部客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2009-07-06 07:48:03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姜燕麗 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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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6日訊 記者昨天從市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哈爾濱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輪渡船客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後,市法制辦收到關於兩部《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共計500餘條。

  市法制辦會同市交通局對所提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一些合法、合理,切實可操作的意見進行了充分的吸納,並將兩部《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有關條款作了修改,形成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並第二次網上公開征求意見。

  出租車經營權延續應提前提出申請

  據介紹,出租汽車經營權問題是這次征求意見的焦點,《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出租汽車經營權到期統一收回,並將對經營行為的考核與經營權延續相結合。

  考慮到很多經營者對此條意見較大,經認真研究,哈爾濱市相關部門將其修改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期限屆滿後經營者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屆滿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權申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批准延續經營權,在申請人交納經營權出讓金後,重新簽訂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協議,核發《出租汽車經營權證》。』

  車載對講機不得傳播與運營無關內容

  關於出租汽車車載對講機的使用問題,很多市民反映在乘坐出租車時,經常遇到有些駕駛員利用車載對講機傳播、接聽不文明信息的情形,因此《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禁止使用車載對講機。

  在征求意見中,很多駕駛員認為對講機在詢問道路、尋求幫助、保護駕駛員方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並且收費低、使用方便,建議應當允許使用。市法制辦綜合兩方面的意見,將此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營運中不得利用車載對講設施傳播、接聽與營運無關的信息。』並且為了加強這方面的管理,還結合實際情況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加大對非法營運的打擊力度和范圍

  很多市民、出租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反映,目前哈爾濱市還有很多沒有經營權的車輛在從事出租車營運,這些車輛車況差、不遵守交通規則,嚴重擾亂了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秩序,建議加大打擊力度,徹底將其清出營運市場。

  鑒於此,市法制辦在法律責任中加大這方面的處罰力度和打擊范圍,即:『企業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擅自從事營運活動,或者挪用、盜用、偽造出租汽車牌照從事客運經營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非法營運車輛,每輛車處以5萬元罰款。經處罰後,再次從事非法運營的,予以沒收車輛。』另外,對於拒絕承擔法律責任,不接受處罰的,規定:『被暫扣車輛超過90日仍未接受處罰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暫扣車輛。』

  增加規范公交車駕駛員條款

  關於公交車營運行為的問題,在征求意見中,市民反映有的公交車在營運中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隨意越線、串線、超時等客,間隔時間長;二是有些駕駛員開車時吸煙、閑聊、打電話,甚至著裝不整、行為野蠻、辱罵乘客;三是一些公交車不報站,給市民的出行帶來不便。

  針對這些情況,市法制辦在《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規范駕駛員營運行為的條款,如:『公共汽車、電車駕駛員、乘務員在營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時間營運,依次進站、停靠,不得拒載、撿客、越站、超時等客或者敞門運行;(二)起車、停車平穩,路況不平整時減速慢行,不得爭道搶行;(三)著裝整潔、文明服務、禮貌待客,不得辱罵乘客;(四)開啟電子報站設備和車載顯示屏,電子報站設備發生故障時,進行口語報站;(五)不得吸煙、聊天、使用手機等』。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