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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一市民花冤枉錢 今年5月購房費用卻從去年起算
2009-07-06 09:16:0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於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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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6日訊 趙女士今年5月購買了哈爾濱市裕發新城小區住房,取鑰匙時,開發商讓其交納去年11月至今年11月的物業費及包燒費,否則不給鑰匙。趙女士只得交費。但她認為,雖然自己在去年8月交了購買住宅的定金,但並沒有入住,開發商憑什麼讓自己支付這些費用?

  據趙女士介紹,去年8月她看好了裕發新城小區10號樓3單元5樓一套住房,並交了2萬元的定金。今年5月19日,她到小區售房處交齊15萬餘元的房款。5月22日領鑰匙時,開發商讓其交納該房去年11月至今年11月的物業費及包燒費2300餘元,否則不給她新居鑰匙。她說,剛購買了新居,2008年至2009年的供熱期自己並沒居住,憑什麼要交這筆費用。但開發商表示,既然去年8月她交了定金,就視為購買了該房,因此物業費及供熱費就應從去年算起。為了得到鑰匙,她只好就范。

  律師:業主買售商品房物權轉移應當以交鑰匙為根據,即以進戶為起始點,物業費、包燒費和其他費用宜應從起始點開始計算。交定金的行為是一種對購買房屋的保證行為,不是房產的交付行為。交付定金只能引發不履行時不予退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行為,並不是交納物業費、包燒費和其他費用的依據。對於被迫交納的費用,如不是在自願的情況下交納的,可要求退款或衝抵將來應交的費用。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