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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6年加班費仲裁被駁 律師:工作日記可作維權證據
2009-07-10 10:45:41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趙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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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10日訊 6年695天休息日在工作崗位上度過,卻沒享受到相應的補休或加班工資,小杜欲討說法,卻因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據而未果。

  據小杜講,2002年,他應聘某通訊企業做線路員,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按月支付工資且為其繳納『三險』。除了工作辛苦點兒,其他方面還可以。看到周圍同齡人有的工作不穩定,有的甚至還沒找到工作,他對自己這份工作還比較滿意。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他開始感覺吃不消。工作性質決定他很少有休息日。工作6年半,僅休過一周婚假和一周產假(妻子生孩子),而單位只支付了法定節日的加班費。

  為了維護休息權,給自己討個說法,小杜買來相關法律書籍認真研讀。4月,小杜向市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裁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及相關賠償共計16000餘元。

  7月初,小杜收到仲裁裁決書。勞動仲裁部門認為,小杜未能提供其加班的證據,依據相關規定,不予支持其提出的加班費及相關賠償的申請。

  對此,小杜無奈地說,他也想到過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實,但能證明此事的一些單據已交回單位,他幾乎不可能找到;同事也因工作顧慮而無法為自己作證。

  小杜表示,他准備訴訟,一定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律師:

  依據規定,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但在申請仲裁前應做好充分的舉證准備。

  針對勞動者休息權被侵害的仲裁申請,首先,勞動者應提供能證明其加班的書證或人證;其次,應注意維權技巧,比如指出某次加班的時間、地點、場合、工作內容、證明人,以迫使被申請人(用工方)提供反駁證據,必要時可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調查核實。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注意積累、保存相關證據,有條件的應請相關關系人簽字、蓋章。此外,工作日記作為真實記載勞動過程的原始記錄,可以結合其他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