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據生活報報道,記者20日從哈爾濱市政府獲悉,《哈爾濱市城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已經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將提請哈爾濱市人大審議。
出租車經營權有償出讓
《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出讓期限為8年。企業和個人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其中出租汽車個體經營實行委托管理制度。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應當自主選擇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或者經考核合格以上等級的出租汽車企業實施委托管理,並報哈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備案。而經營者需要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應當與受讓方共同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駕駛員不得隨意拒載
針對駕駛員的營運行為,《條例》作出詳細規范。其中,駕駛員在營運中應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車內空調、音響等設施;車輛發生故障、事故或者由於駕駛員原因不能繼續行駛的,不得收費;不得拒絕租乘或者中途倒換乘客乘坐的車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合載,乘客同意合載時,可以與乘客協議租價和給付票據。其中,拒絕租乘是指有乘客招手停車後不載客,停車待租時拒絕載客或者挑選乘客,載客後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黑車可予以沒收
《條例》還規定了對黑車處的罰,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擅自從事客運經營的,則由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非法營運車輛,每輛車處以5萬元罰款。經處罰後,再次從事非法運營的,予以沒收車輛。而對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後,未辦理《車輛營運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則要被相關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車輛,每輛車處以6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