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6日訊 《三江晚報》刊發了《連線三部門解答拆遷題》一文,讀者紛紛向本報諮詢在拆遷中遇到的問題,記者把問題反饋到市房產局拆遷辦,工作人員一一作出解答。
回遷還是原房主
購買房屋之後一直沒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成了讀者關注的熱點。
有的讀者向本報反映,當初購買房屋之後,雙方也簽訂了買賣協議,一直沒到產權處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如今房子要拆遷了,想要辦產權變更登記卻找不到原來的房主,擔心影響到回遷。
市房產局拆遷辦工作人員答復,回遷沒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的房屋,只能以房照上原房主的名義進行回遷,回遷之後,雙方再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公產房屋有說法
居住多年的公產房屋要拆遷,讀者向本報諮詢,這樣的房屋怎樣辦理回遷?
市房產局拆遷辦工作人員答復,拆遷不是全部產權的房屋,被拆遷人可以在拆遷之前變成私產。如果不能把房屋的產權變更成私產,回遷的房屋還將是原來的產權性質。
補償糾紛有界定
拆遷時,居民可以依據拆遷協議進行回遷,而居民要求貨幣補償,房屋的評估價格也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一旦達不成協議怎麼辦?
市房產局拆遷辦工作人員答復,被拆遷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可以申請對評估價格進行復估;也可以申請房屋鑒定委員會鑒定;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重新評估。
記者在市產權處了解到,被確定的拆遷區域內停止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時,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可單方到場辦理產權登記,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必須雙方到場。
產權處的工作人員提示,在房屋買賣之後,應該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以免找不到原房主而不能正常辦理產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