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據生活報報道,記者22日從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哈爾濱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辦法》啟用了《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就業失業登記證》),取代了原來的《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和《再就業優惠證》。
『兩證』變『一證』
據了解,新《辦法》啟用了《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取代了原來的《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和《再就業優惠證》,變『兩證』為『一證式管理』,將失業登記與就業登記有機銜接,將使哈市的失業登記和就業登記實名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和加強。
《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可記載勞動者就業登記、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標准及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等情況。
持證人員
可享受免費職介
根據《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可持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失業登記申請,《就業失業登記證》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失業登記注冊後,免費發給失業人員本人。
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失業人員,可在哈市獲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諮詢指導、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和職業培訓補貼。
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小額擔保貸款。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失業人員進行靈活就業的,簽訂《靈活就業協議》後,『4050』人員可申請社保補貼60%補助;非『4050』人員可享受30%補助。
三類人員
需10月1日後換證
根據《辦法》規定,以下三類人員應於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持原證件、身份證、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戶口所在社區換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現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和《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或只持有其中一種證件,已享受就業優惠政策期滿的失業人員;持有《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的失業人員;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和《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或只持有其中一種證件,享受就業優惠政策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陸續期滿的失業人員。
可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
《辦法》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下列城鎮常住人員應進行失業登記:
(一)從各類學校畢(肄)業後未就業的。
(二)從各類用人單位就業轉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或民辦非企業業主因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靈活就業轉失業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並符合規定條件的。
(六)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復員轉業軍人。
(七)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
(八)各區、縣(市)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中,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以上的失業人員。
(九)其他符合規定的失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