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0日訊 哈爾濱市將於11月1日起實施《哈爾濱市汽車使用清潔燃料管理辦法》。19日,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就《辦法》的主要內容進行了解釋和說明。
鼓勵公交車、出租車使用清潔燃料
據介紹,在本市市區內汽車使用清潔燃料,汽車清潔燃料充裝站(以下簡稱充裝站,包括加氣站、加醇站等)的建設、運營,清潔燃料汽車專用裝置的安裝、拆卸和維修,或者從事與其相關活動以及有關監督管理都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定,為推進車用清潔燃料的推廣,有關部門將制定政策,鼓勵對清潔燃料和清潔燃料汽車的研究、開發,鼓勵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使用清潔燃料,對汽車使用清潔燃料及相關活動給予資金扶持。還將組織制定本市汽車使用清潔燃料發展規劃、本市充裝站規劃等,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充裝站選址要過環境安全關
《辦法》從源頭重視清潔燃料使用的安全性,規定車用清潔燃料充裝站的選址必須符合安全和規劃要求,必須通過環境影響、安全等方面評價。充裝站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安裝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准進行設計、施工、安裝。充裝站建成後,應當經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氣象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加氣站應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和『燃氣經營許可證』。加氣站不得為無『車用氣瓶使用證』或者無車用氣瓶『定期檢驗合格標志』的燃氣汽車充裝清潔燃料。
汽車改裝後10日內辦理備案
在汽車使用清潔燃料管理方面,《辦法》規定,改裝的清潔燃料汽車應當達到國家相關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要求。
《辦法》規定,新購清潔燃料營運汽車或者營運車輛改裝為清潔燃料汽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改裝為清潔燃料汽車的,其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自車輛改裝完成之日起10日內,到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清潔燃料汽車備案登記,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備案登記申請當日辦理完畢。燃氣汽車在車輛年檢時,應出示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合格證或者『定期檢驗合格標志』,出現車用氣瓶損壞等問題將不予辦理車輛年檢手續。
汽車停駛30天以上燃料應回收
《辦法》規定,燃氣汽車需要連續停駛30日以上的,應當由取得資質的車用氣瓶檢驗檢測站對車用氣瓶中的燃料予以回收。燃氣汽車發生肇事等情況,致使車用氣瓶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氣瓶,經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清潔燃料汽車使用中出現排氣污染物不符合規定排放標准等現象,不得上路行駛;出現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等現象的不得使用車用氣瓶。同時,維修企業在維修清潔燃料汽車過程中,應按照一車一檔建立檔案。
給無證車輛加氣最高罰一萬
《辦法》對違規行為將進行嚴厲處罰。《辦法》規定,汽車使用清潔燃料及相關活動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氣站為無『車用氣瓶使用證』的燃氣汽車充裝清潔燃料的,將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車輛改裝為清潔燃料汽車後未按照規定時限辦理備案登記、逾期未改正的將處以500元罰款;清潔燃料營運汽車出現專用裝置泄漏燃料等問題的,將處以每臺車1000元罰款;清潔燃料營運汽車私自安裝、拆卸或者維修專用裝置,或者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者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資質的企業實施的,將處以2000元罰款;機動車維修企業對安裝、拆卸或者維修專用裝置的車輛未按照一車一檔建立檔案的,處以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