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27日訊 26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按照規定,哈爾濱市將對公共停車經營權進行公開招標。
目前市公安交通、道路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的規定批准設置停車場,各區政府、企業也在批准設置停車場,造成停車場管理混亂、體制不順的狀態,出現停車場被改變用途、隨意佔用等情況,人為導致停車場的減少,造成『停車難』。即將出臺的管理辦法將對停車場進行規范管理。
公共停車場經營權公開招標
針對目前停車場審批混亂的情況,辦法(草案)規定,全市公共停車場經營權將依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經營者。由市城市空間資源經營單位對外公開招標、拍賣,已無償取得經營權的,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後,應當通過招標或者拍賣方式重新取得經營權。公共停車場經營權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道路停車場經營權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五類區域不得設道路停車場
辦法(草案)提出,道路停車場的設置必須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的要求,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區別不同時段、不同用途、不同車型的停車需求。同時,以下五類區域不得設置道路停車場:
一、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夠提供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200米內;
三、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附近30米范圍內;
四、寬度小於5米人行道路;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道路停車場區域、路段。
按規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臨時停車場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並根據道路交通狀況等進行及時調整。
臨街單位可設置臨時停車場
辦法(草案)提出,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為滿足本單位停車需要,可以利用儲備土地及其他閑置待建土地建設自用停車場。臨街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沒有停車泊位,在不影響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踏查符合設置臨時停車場的,可利用道路設置臨時自用停車場。此外,住宅小區內沒有停車場或者停車場泊位不能滿足住宅小區居民停車需要的,經業主大會決定,可在住宅小區內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場地設置自用停車場。
新改擴建築需配建停車場
辦法(草案)規定,停車場規劃將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中,今後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大(中)型建築、商業街區、旅游區、居住區,要按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交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用途,因城市建設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按同類地域相同規模,異地就近重建停車場。
無統一發票可拒付停車費
辦法(草案)規定,哈爾濱市公共停車場收費根據不同性質、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收費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收費標准,由經營者自行確定並經過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准,實行明碼標價。
此外,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服務費,應當使用由市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公共停車場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稅務發票的,停車者有權拒付停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