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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間玩牌等7種行為市民可投訴
2009-12-19 10:35:31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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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2月19日訊 記者從市政府法制辦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市政府擬對《哈爾濱市行政效能投訴辦法》進行修改。目前,《辦法》(修改草案)已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於2009年12月24日前,通過信函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將修改意見或建議返給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政法文衛立法處。

  工作時間炒股票市民可投訴

  根據《辦法》(修改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市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機關委托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7類違規行為之一的,可向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構投訴:

  ———擅自脫崗、離崗,工作時間玩牌、打麻將、上網聊天、玩電腦游戲、炒股等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對依職權應當辦理的事項不辦理,人為設置障礙、故意刁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

  ———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推諉扯皮,有意拖延,效率低下,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延誤或損失的行為;

  ———對應當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投訴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行為;

  ———不按規定履行公開和告知義務,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情權的行為;

  ———不文明執行公務,工作作風生硬,態度蠻橫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其他違反《哈爾濱市行政效能監察規定》的行為。

  投訴人應當實名投訴

  根據《辦法》(修改草案),投訴人進行投訴,可以采取當面、信函(書面或者電子郵件)、撥打投訴電話等方式。應當有明確的投訴對象,投訴內容應當具體、客觀、真實,並告知本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投訴,或者打擊報復投訴人。

  《辦法》(修改草案)明確,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構對符合規定的投訴應當即時受理,並告知投訴人。對采用口頭或電話投訴的,應當制作筆錄;對采用電子郵件投訴的,應當下載並予以保存。投訴人未按照管轄規定投訴的,接到投訴的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構應當先受理,並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給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構辦理。

  有過錯人員將被追究行政責任

  根據《辦法》(修改草案),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構辦理投訴案件,應當責成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調查取證,詢問投訴人以及被投訴人,了解案情,並制作詢問筆錄。投訴案件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應當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由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構負責人審批後,予以立案調查。監察機關或者監察機構對有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人員,應按照《哈爾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和管理權限,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對存在問題嚴重的被投訴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督促整改,限時解決。對存在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多方面原因,被投訴單位無法單獨解決的,應當分別向涉及部門發《監察建議書》,並由確定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