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4日訊 昨天,市政府發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通知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哈爾濱市社會救助體系,規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工作,哈爾濱市將從即日啟動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並對低收入家庭的認定范圍和標准進行具體規劃,凡被列入的低收入家庭可享受政府補助和優惠政策。
通知規定,哈爾濱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范圍為,城市低收入家庭,即在哈爾濱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基礎上,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低收入標准的城市居民家庭。按照省政府要求,哈爾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標准,為哈爾濱市城市低保標准的1.2倍至1.5倍(包括1.5倍)之間。
認定條件為,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在哈爾濱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標准之上,符合低收入家庭標准的。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和有價證券等財產。
通知明確,城市低收入家庭審批認定工作每年1次,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等狀況證明材料。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的認定工作,先由申請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初審,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的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經初審無異議的,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區、縣(市)民政部門。對初審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區、縣(市)民政部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和入戶抽查,復審合格的給予審批,不合格的退回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並說明理由。
通知規定,哈爾濱市各區、縣(市)要參照城市低保制度,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管理制度。對城市低收入家庭實施動態管理,按年度對申請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財產變動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要按戶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審核檔案,將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及享受專項社會救助情況及時記入檔案。
為了保證認定的公平公證,哈爾濱市規定,對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追回騙取資金,由區、縣(市)民政部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並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對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