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7日訊 兩人因感情不合分手,男子討要2萬彩禮錢未果,將前女友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判決,女子如數返還訂婚彩禮。
2009年1月,家住黑河市愛輝區張地營子鄉某村的村民丁某經人介紹,與在當地打工的劉某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系。同年3月,丁某與劉某訂婚。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丁某給付劉某訂婚彩禮2萬元。劉某給丁某出具了收條,並約定:如二人事後未結婚,彩禮錢將如數退還。
在日後的交往中,雙方因性格不合產生矛盾而分手。丁某多次要求劉某返還彩禮,但劉某以彩禮錢已被自己買衣物等花掉為由,拒絕給付。於是,丁某將劉某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劉某返還訂婚彩禮2萬元。
近日,黑河市愛輝區法院判決,被告劉某返還丁某彩禮2萬元。
判決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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