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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將施行 不給發票可拒付
2010-01-12 07:33:36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李進勝 劉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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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2日訊 2月1日起,《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改變哈爾濱市停車場管理無法可依的局面。記者近日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了解到,按照新的辦法,擅變停車場使用功能,最高將被罰款5萬元。

  據了解,新出臺的《辦法》對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公共自用停車場的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都進行了詳細說明,改變了以往哈爾濱市停車場管理無法可依的現狀,對停車場的規劃設置、管理、法律責任的追究等諸多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管理主體上,《辦法》明確了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法》的組織實施,對全市的路內停車場和配建停車場進行全面管理;城管部門負責佔道管理;建設、規劃、土地、工商、價格、財政、稅務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辦法》的規定,負責停車場管理的有關工作。

  在停車收費標准方面,《辦法》中規定,公共停車場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服務費,應當使用由市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公共停車場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稅務發票的,停車者有權拒付停車費。

  與此同時,《辦法》明確了違規者的法律責任,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最高罰款5萬元。對因未按規定辦理《機動車停車場許可證》而被責令改正卻逾期不改的,擅自佔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的,長途客運車輛和零擔車輛以及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不在指定停車場停放等違規行為也做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責任編輯: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