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2009年,哈爾濱市兩級法院共審理民商事案件49048件,解決爭議標的額52.7億元,服務了經濟社會發展。審結行政訴訟案件492件,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今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09年審結的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一、中音傳播(深圳)有限公司訴哈爾濱市某賓館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茂唱片公司)是專輯《夢裡花》和《如果的事》的著作權人。該兩張專輯中收錄了包括《隱形的翅膀》、《不眠》等MTV音樂電視作品。中音傳播(深圳)有限公司經福茂唱片公司授權,取得了《隱形的翅膀》、《不眠》等MTV音樂電視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排他性專屬授權,得以自己名義授權第三方以卡拉0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復制權、放映權等專有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向侵犯上述權利的第三方提起訴訟。
哈爾濱市某賓館未經中音公司和福茂唱片公司授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以卡拉0K方式向公眾放映《隱形的翅膀》、《不眠》2部MTV音樂電視作品。2009年3月23日,中音公司將該賓館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該賓館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涉案音樂作品,構成侵權。2009年4月一審判決,被告哈爾濱市某賓館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隱形的翅膀》、《不眠》音樂作品著作權的行為,賠償原告中音傳播(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劉某等20名業戶訴哈爾濱某置業公司相鄰關系糾紛
劉某等20人家住道外區某住宅小區。2006年哈爾濱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在劉某等人房屋東側的高層住宅建成後,給劉某等人造成日照遮擋。為此,劉某等20名業戶將該置業公司訴至法院。訴訟中,該置業公司否認其建築物擋光,經劉某等人申請,法院委托黑龍江威龍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司法鑒定。其結論為劉某等人家的東北向三個窗戶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分別是1小時05分、1小時08分、1小時10分,該置業公司新建高層住宅中的A、B、C、D、E座高層住宅樓,對劉某等人東北朝向采光窗造成了違規日照遮擋,導致其采光達不到國家規范規定的住宅日照標准2小時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或更低於2小時有效日照時間。
法院認為,因雙方當事人的建築物系相鄰關系,該置業公司新建的高層住宅雖然具有合法的行政審批手續,但經司法鑒定該高層建築對相鄰方劉某等人的住宅東北朝向采光窗造成了違規日照遮擋,使采光窗達不到或更加達不到國家規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規定的住宅日照標准,妨礙了相鄰方劉某等人采光權的行使,其依法應承擔侵害相鄰權的賠償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該置業公司賠償原告劉某等20名業戶擋光費合計50餘萬元。判後該置業公司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5月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沈某訴某酒廠集團技術開發公司、哈爾濱市某煙酒行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沈某是專業瓶形設計師,國家級包裝研究員、中國百強設計師,所設計的一系列酒類產品的外觀瓶形,多次獲得國內、國際設計大獎,擁有數十項外觀設計專利權。沈某於2006年6月21日獲得ZL 2005 3 0020382.6『瓶』外觀設計專利權。2007年末,在沈某與多家酒廠協商轉讓、授權使用該專利時,發現被告某酒廠集團技術開發公司(簡稱技術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擅自使用了與涉案專利完全一樣的瓶形。原告沈某認為,該技術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沈某的專利權,給沈某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遂將二被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瓶罩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整體和要部均近似,以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造成混淆,屬於近似外觀設計,落入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哈爾濱某酒行銷售的該公司產口,使用了被控侵權瓶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009年5月,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某酒廠集團技術開發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停止生產銷售並銷毀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二、被告哈爾濱市某煙酒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停止銷售並銷毀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三、被告某酒廠集團技術開發公司賠償原告沈某經濟損失5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原告上海弓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被告某雜志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2007年4月9日,攝影師季某將自己邀請兩名知名藝人拍攝的婚紗禮服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上海弓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哈爾濱某雜志社出版發行的雜志2008第10期總第280期的封面使用了涉案圖片。
2009年1月15日,弓禾公司向該雜志社發出律師函,聲明雜志社使用的這兩名知名藝人婚紗禮服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弓禾公司所有,該雜志社未經弓禾公司授權,擅自非法使用了該攝影作品,已經侵犯了弓禾公司的著作權,同時還侵犯了兩位知名藝人的肖像權,給弓禾公司和兩位知名藝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要求:該雜志社必須向弓禾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弓禾公司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後協商未果,2009年5月5日,弓禾公司將該雜志社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
法院認為,該雜志社未經弓禾公司許可,擅自使用弓禾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未向弓禾公司支付報酬,且未署名著作權人,侵犯了弓禾公司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著作權雖然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但並不是侵犯著作權即應承擔賠禮道歉等人身侵權責任方式。本案沒有證據表明該雜志侵犯了弓禾公司的人身權,故對弓禾公司主張該雜志社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哈爾濱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雜志社賠償原告上海弓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7千元,在雜志上刊登消除影響的啟事,內容須經法院審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六十日內履行。逾期不履行,原告上海弓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可請求法院在《人民司法》雜志上發表本判決的主要內容,駁回原告上海弓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哈爾濱某采暖公司與哈爾濱某建設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05年5月,松北管委會將某市政道路工程發包給大連某工程有限公司。哈爾濱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作為與大連某工程公司合作體的一方,以涉案工程承包人身份將部分工程分解轉由原告哈爾濱某地面采暖安裝有限公司施工,2006年10月,涉案工程達到通車標准並投入使用。2008年7月、12月,該建設開發公司兩次通知采暖公司結算工程款,但雙方因結算標准存在爭議,無法達成一致,采暖公司遂將哈爾濱某建設開發公司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建設開發公司轉包涉案工程的行為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其與采暖公司之間的合作無效,建設開發公司是本案的義務主體。涉案工程已經驗收合格,雙方應按《協議》約定結算工程款。
據此,2009年11月10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哈爾濱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哈爾濱某地面采暖安裝有限公司工程款2,868,019.26元(其中1,045,591.40元於2009年11月3日起給付),並自2006年1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哈爾濱北新地面采暖安裝有限公司上述款的利息(其中1,045,591.40元的利息於2009年11月3日起給付)至該款付清時止。
二、哈爾濱某地面采暖安裝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為哈爾濱歐美亞世界陽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開具20,011,828.08元的工程款發票(其中2,868,019.26元的工程款發票在收到款項時開具)。
三、駁回哈爾濱某地面采暖安裝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六、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飲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天地一家』文字和圖形是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飲有限公司於2003年11月4日申請並經國家商標局核准的注冊商標,保護期限至2015年7月27日,目前北京天地一家公司已經在北京、上海開設多家分店。2008年底,北京天地一家公司發現,被告李某未經許可,擅自以『哈爾濱市天地一家酒店』為字號進行營業,認為其行為系『搭便車』的商標侵權行為,並且哈爾濱市天地一家酒店在經營中突出使用了『天地一家』文字,足以造成公眾的混淆,2009年4月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並消除影響;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3.原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律師費和取證費30756元由被告負擔;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院認為,原告天地一家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但原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本案被訴侵權行為不屬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故李某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侵權。被訴侵權企業字號雖與原告服務商標所核定服務項目使用於同種商品,但李某使用的哈爾濱市天地一家酒店企業名稱於2007年1月31日獲得核准登記注冊,先於北京天地一家公司2008年3月21日獲得核准注冊的服務商標。北京天地一家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注冊商標是馳名商標以及李某系惡意使用被訴侵權企業字號。李某對自己的企業名稱及其字號享有合法的在先權利,不侵犯北京天地一家公司的注冊商標。李某使用『天地一家』企業簡稱進行經營宣傳,與其在先獲得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一致,符合有關行業慣例和管理規范,亦不侵犯北京天地一家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北京天地一家餐飲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後,原告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七、中鐵六公司訴哈爾濱社保局不服工傷認定糾紛
2002年10月,樊某從哈爾濱鐵路工程總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油工崗位退休。2004年4月,該公司與其他單位重組成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4月,樊某經黑龍江省第二醫院診斷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2008年6月,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樊桂蘭為工傷。中鐵六公司認為樊某不屬於本單位職工,不服工傷認定,向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被駁回後,中鐵六公司將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原告所屬集體經濟管理中心出具的樊某工作單位為原告的證明,作出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稱其不是樊某的用人單位的訴訟理由不成立,故判決維持了工傷認定。
原告中鐵六公司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考慮到該案事實雖然非常清楚,但簡單地維持不能徹底解決問題,不僅不能讓上訴人服判息訴,而且樊桂蘭躺在病床上急需用錢治病的困難也解決不了。哈爾濱市法院的辦案法官決定多做和解工作,力爭和解解決問題。在和解工作初期,中鐵六公司堅持認為樊某不是在本單位工作期間造成的損害,不應承擔責任。後經反復的釋法解疑工作,擺事實、講道理,終於幫助中鐵六公司理清了該案的行政和民事法律關系,取得了該公司的理解。2009年5月,中鐵六公司不僅撤回了行政上訴,而且積極同樊桂蘭就治療費用問題進行協商,並達成了和解意見。至此,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八、吳某與黑龍江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件
2002年12月3日,康某將其在哈爾濱某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給吳某。該農業科技公司在吳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06年4月8日由他人代吳某簽字,將吳某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王某,並於2006年4月20日就股權轉讓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多次協調未果情況下國,吳某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該農業科技公司在未征得吳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吳某的股權轉讓給王某,損害了吳某的民事權利,因此,吳某要求該公司恢復股東身份、簽發『出資證明書』並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對吳某要求該公司為其提供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的訴訟請求,因吳某的股東身份尚未依法得到確認,吳某可待依法確認股東身份後,行使股東的知情權。據此判決:吳某為該農業科技公司股東之一,該公司為吳某簽發『出資證明書』並辦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駁回吳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吳某、該農業科技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7月15日,被哈爾濱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九、儲戶『身份』被調包銀行已盡注意義務不擔責
2006年8月,犯罪嫌疑人以與吳某簽訂棉被套加工合同為由,讓吳某在哈爾濱某銀行開立個人活期儲蓄賬戶,同時犯罪嫌疑人用吳某的名字及偽造的身份證也在該銀行開立了個人活期儲蓄賬戶。吳某開戶後,將存折交給犯罪嫌疑人查看,此時,犯罪嫌疑人將存折調包,後讓吳某存入保證金23000元,2006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用銀行卡在另一支行將吳某存入保證金23000元取走。吳某發現後,遂以該銀行對犯罪嫌疑人偽造的身份證未進行認真查驗及用偽造的身份證給其開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1500元。
法院認為,儲蓄機構對儲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銀行對開戶人的身份證只負形式審查義務。該銀行為『吳某』開戶並不存在違約和過錯行為。吳某的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是吳某未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存折,給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機,因比,該銀行為『吳某』開戶與被上訴人存款被他人取走不存在因果關系。
2009年7月20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十、黑龍江某房地產公司與哈爾濱某銀行借款合同糾紛
2006年8月20日,黑龍江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哈爾濱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補充合同,借款金額3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8月20日至2008年8月19日止。同日,又簽訂抵押合同及補充合同,用其在建的76套房產作為抵押,並於2006年8月20日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2006年8月29日,銀行按約定向該房地產公司實際發放貸款3500萬元,但該房地產公司始終未予償還。為此銀行於2008年11月將該房地產公司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該銀行在起訴前連續三天在報紙上發表要起訴該房地產公司的公告,還將另一案件的查封裁定在報紙上進行公告,使雙方關系惡化到極點。
在法庭上,當事人雙方各持一理,互不相讓,冰火相見,難以調和,如處理不當,極有可能出現群體上訪事件並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經過數次與雙方當事人的接觸,辦案法官了解到,金融危機對房地產業的影響很大,大部分市民在持幣觀望的情況下,銀行在媒體上公開索債,導致房屋成交量急劇下降,一旦銀行加大收貸力度,甚至提前收回貸款,對房地產業說,這就無異於「釜底抽薪」和「雪上加霜」,房地產業能否渡過危機也很難說,銀企關系的僵化也只能是兩敗俱傷。找到問題的癥結所在,辦案法官經過數十次堅持不懈的疏導、耐心細致的調解,進而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使雙方心悅氣和地坐到了一起,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簽字後,當再次握手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深深地感到又一個良好的合作關系開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