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為完善社會救助制度,14日,哈爾濱市正式下發了關於建立健全城鄉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從1月起,哈爾濱市在各區、縣(市)建立城鄉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制度,對於因臨時性、突發性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政府將實施救助。
哈爾濱規定,臨時救助資金以地方政府投入為主,社會捐助為輔。鼓勵和提倡慈善機構和社會團體積極參與城鄉困難家庭救助工作。
救助范圍:三類人群
哈市設定的城鄉社會困難家庭臨時救助對象,是指持有本市市區及所轄縣(市)非農業戶口及農業戶口,因臨時性、突發性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城鄉困難家庭,包括三類人群:
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各區、縣(市)政府認定的其他困難群眾
而對於三類人群中具有哈市戶籍但未在哈市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的;屬於人為事故,已得到責任方足額賠償或保險機構賠償的;因打架斗毆、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貧困情況的則不予救助。
救助辦法:非定期不定量
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困難家庭,結合實際,給予該家庭非定期、非定量救助。每年度同一家庭申請臨時救助不得超過兩次;相同事由申請臨時救助的,享受的救助金額應當相同。提倡向困難家庭開展實物救助和必要的幫扶和服務。
申報程序:須走『三步』
按照規定,獲得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困難家庭需要三個程序(見右表)。
申請
臨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家庭,應由申請人(含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戶口簿、身份證、低保和低收入證、家庭成員收入以及致困原因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審核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接到臨時救助申請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好入戶調查、資格審核、評議、公示和填報相關申請審批表格等工作,其中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上報區、縣(市)民政部門。
審批
區、縣(市)民政部門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家庭,應直接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核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並將臨時救助金發放到戶;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經批准享受臨時救助待遇的家庭,區、縣(市)民政部門要建立臨時救助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