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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條例(09年12月通過)
2010-01-18 09:52:58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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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

  《黑龍江省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9年12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2月1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發展醫學事業,提高人體健康水平,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遺體和眼角膜的捐獻登記、接受、利用、處理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第四條捐獻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明確。

  捐獻人的意思表示、捐獻行為、人格尊嚴以及遺體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

  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負責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教育、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相關工作。

  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的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的領導,將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經費納入單位部門預算。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遺體和眼角膜捐獻行為,樹立尊重捐獻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對在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捐獻登記

  第九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獻遺體和眼角膜。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捐獻遺體和眼角膜的,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條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承擔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的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捐獻人辦理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證明材料。登記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捐獻人到登記機構辦理;

  (二)書面委托他人代為登記;

  (三)要求登記機構上門辦理;

  (四)生前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自然人死亡後,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可以代為辦理,但近親屬之間意見不一致或者死者生前明確表示不捐獻遺體和眼角膜的除外;

  (五)其他便於登記的方式。

  第十二條辦理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登記應當填寫捐獻登記表。捐獻登記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獻人的自然狀況;

  (二)捐獻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負責通知捐獻接受機構的時限及同意執行的意見;

  (三)遺體和眼角膜的用途;

  (四)遺體或者眼角膜接受機構的聯系方式和接受時限;

  (五)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捐獻人在捐獻登記表中注明需要保密的事項以及個人隱私,登記機構和接受機構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登記機構登記後,應當向捐獻人頒發志願捐獻卡,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將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情況告知接受機構。

  第十五條捐獻人辦理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登記手續後,改變捐獻意願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捐獻人改變後的意願及時變更或者撤銷登記,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接受機構。


 

  第三章接受、利用和處理

  第十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經省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公布後,方可從事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

  (一)遺體捐獻接受機構應當是有開展醫學教學、醫學科研能力的醫療機構、醫學科研單位和醫學院校,眼角膜捐獻接受機構應當是有眼角膜臨床移植能力的醫療機構;

  (二)有從事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的機構和專業人員,並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與從事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相適應的場地、設備、專用車輛或者相應運輸條件;

  (四)有從事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十七條捐獻人死亡後,捐獻執行人應當按照捐獻人意思表示和捐獻登記表中約定的時限通知接受機構,並持捐獻人死亡證明、捐獻登記表、志願捐獻卡等資料與接受機構辦理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接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

  眼角膜接受機構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取眼角膜的,可以委托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規定時限內代為提取。

  遺體或者眼角膜接受後的運輸、保管、利用、處理等費用由接受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機構可以不予接受:

  (一)遺體捐獻人死於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的;

  (二)捐獻的遺體毀損不能利用的;

  (三)眼角膜捐獻人患有甲類傳染病或者通過眼角膜移植可以傳播的其他法定傳染病的;

  (四)捐獻的眼角膜失去移植條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接受機構接受遺體或者眼角膜後,應當向捐獻執行人出具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證明,並通知登記機構。登記機構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向捐獻執行人頒發捐獻紀念證書。

  遺體捐獻證明與遺體火化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在接受、運送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時,公安、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應當提供方便。

  省紅十字會與省公安部門應當為運送捐獻遺體的車輛核發專用標志。

  收費站等有關單位應當對運送捐獻遺體和眼角膜的車輛給予優先通行。

  第二十二條遺體接受機構應當尊重並妥善保存接受的遺體,在首次利用遺體前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舉行尊重遺體的儀式。

  第二十三條眼角膜接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接受的眼角膜。

  眼角膜移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捐獻人意思表示原則,遵守有關移植技術管理規范。眼角膜捐獻人沒有特殊意思表示的,眼角膜移植順序應當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

  眼角膜捐獻人的近親屬臨床使用眼角膜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改變遺體和眼角膜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不得將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用於商業活動。

  第二十五條接受機構應當建立遺體和眼角膜利用制度,建立真實、完整的遺體或者眼角膜利用情況檔案,並定期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利用完畢的遺體,由接受機構負責送殯葬單位火化後妥善處理;僅捐獻眼角膜的捐獻人遺體由眼角膜捐獻執行人負責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以上紅十字會應當積極協調接受機構及相關部門為遺體和眼角膜捐獻人集中營造紀念林或者建造紀念性建築物、構築物,在征得捐獻人生前同意或者在其死亡後近親屬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已經實施捐獻人姓名鐫刻於紀念性建築物、構築物上。

  市以上紅十字會可以將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者紀念性建築物、構築物授予『紅十字青少年教育基地』稱號,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建立相關教育基地,組織開展愛國主義、人道主義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從事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登記、接受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關法律和專業知識,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尊重捐獻人的人格尊嚴,實行規范、文明服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登記機構、接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保密義務的,由有關部門對登記機構、接受機構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確認公布擅自接受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接受的遺體或者眼角膜交有資格的接受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限接受遺體或者眼角膜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取消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資格。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眼角膜捐獻人特殊意思表示執行或者眼角膜捐獻人沒有特殊意思表示,未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眼角膜移植順序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買賣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或者用於商業活動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法吊銷其執業證書;對接受機構,取消其接受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受機構未建立遺體和眼角膜利用制度,未建立真實、完整的利用情況檔案,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機構資格。

  第三十五條從事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登記、接受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所稱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由捐獻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捐獻用於醫學教學、醫學科研或者將眼角膜捐獻用於臨床移植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同意將其遺體的全部捐獻用於醫學教學、醫學科研或者將眼角膜捐獻用於臨床移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執行人,是指捐獻人生前指定並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單位。捐獻執行人可以是其近親屬,也可以是其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捐獻人的工作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養老機構以及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近親屬,是指捐獻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第三十八條捐獻登記表、志願捐獻卡、捐獻證明和捐獻紀念證書由省紅十字會統一印制。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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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於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