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為加強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管理,哈市擬制定《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今日,記者從哈市政府法制辦獲悉,該《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式制定完畢,今起向市民征求意見。按照規定,今後哈市個人房屋租賃要納稅。
租金收入應納稅
《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所稱個人房屋租賃,是指個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將承租房屋依法轉租,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辦法》對個人房屋租賃范圍有詳細規定。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租賃房屋並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以下統稱租金收入)的個人為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房屋租賃適用稅率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用途分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租賃稅收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相應綜合征收率。
稅額按標准確定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個人房屋租賃稅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同時,《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租金收入核定特殊規定,其中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導價格核定其租金收入:
(一)申報的租金收入低於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導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房屋所在地區、縣(市)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三)拒不向房屋所在地區、縣(市)地方稅務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協議等納稅資料的。
按照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導價格核定的租金收入計算公式為:
租金收入=本市房屋最低租金指導價格×租賃房屋的建築面積
租賃房屋的建築面積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書注明的建築面積為准;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測量,以實際測量的使用面積換算後的建築面積為准。
街道辦事處代征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中納稅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協議的,以租賃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起始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人與承租人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協議的,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時間或者收取租金的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同時,按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的次月1日起15日內,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向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繳納個人房屋租賃稅收。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按照規定代征個人房屋租賃稅收,並申報、解繳代征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