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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重修供熱條例:24小時不供熱給補償 不達標退費
2010-02-02 10:58:14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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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2月2日訊 近日,省政府法制辦開始調研《黑龍江省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執行情況,征求各方專家意見。黑龍江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水暖高級工程師劉茂東針對條例提出5點修改意見。省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將認真考慮專家意見。

  取消用戶逾期交熱費滯納金

  1月28日下午,省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帶著疑問找到我省水暖專家劉茂東,讓其針對供熱條例部分內容發表意見。

  劉茂東表示,目前我省正在施行的供熱條例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如條例第三十三規定,『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

  劉茂東建議,這條不公平,因為用戶提前足額交納熱費也沒享受到優惠,為什麼晚交卻要收取滯納金,這樣推理,如果室溫不達標,供熱企業晚退熱費也應該收取滯納金。因此,應該取消滯納金。

  停熱損耗補償費應補給鄰居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戶要求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可能危害其他用戶用熱或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不得停止供熱。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劉茂東說,既然用戶辦理停熱損害的是鄰居的利益,停熱補償費就應該補給鄰居,而不是供熱企業自己收入囊中。


 

  24小時不供熱就該給補償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給用戶適當補償』。劉茂東表示,72小時不供熱,人能承受得了嗎?72小時不能恢復供熱纔適當給用戶補償,什麼是適當,適當是多少?作為法規條文應當是非常明確和可操作的,不能含混不清無法具體執行。

  劉茂東建議,條例應改為『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24小時(含24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應當折合標准熱價雙倍退還用戶。』用戶已提前足額繳納全年熱費,給用戶造成無法補救的損失應雙倍退還,這樣纔能真正體現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

  不簽供熱合同用戶可拒交熱費  

  《條例》第十六條雖然明確規定,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劉茂東表示,《條例》中並沒有企業違反規定應受什麼懲罰。因此,大多數供熱企業會以各種理由拒絕與熱用戶簽訂供熱合同。

  劉茂東建議,供熱合同是雙方的一個保障,如果沒有供熱合同,熱商品交易就沒有法律保障。如果用戶交了熱費沒有保障,因此《條例》中應補充一句『供熱企業拒簽供熱合同,用戶可拒交熱費。』

  建議供熱不達標全額退熱費  

  《條例》第二十六條『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七十二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由供熱單位向熱源單位追償。』劉茂東建議,熱也是一種商品,如果溫度不達標,就會損害人的身體健康。食品質量不合格,可以全部退費,為什麼熱商品不達標,就要按比例退費,因此也該全額退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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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