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2日訊 按照影樓的要求,孫女士交了押金,但因不小心,押金票據丟了。她向商家說明情況被告知:有底可查。可當她提出退還押金時,卻被商家以『單據丟失,定金概不退還』為由拒絕。孫認為,雖然票據丟失,但押金沒取回是事實,商家不應以票據作為返還押金的唯一依據。
據孫女士介紹,2009年,她在羅亞數碼攝影預定了一套藝術寫真照,並按要求交了20元押金。之後,押金單據連同錢包一起被偷。她就此聯系到影樓,工作人員說沒事兒,有底子可查。
1月25日,去拍照時孫又說起這件事,工作人員讓她補齊餘款,孫提出,還有20元押金,工作人員說,等照完一起算。可在補全餘款、照片拍完後,工作人員卻說,沒有單據,不能退還押金。孫女士再三與之交涉,但始終被以『票據丟失,押金概不退還』的店規為由拒絕。
孫告訴記者,20元的押金是小事,退與不退無所謂,但卻讓人很生氣。幾次和影樓說起押金的事,都得到『我們有底子,可以查到』的答復,可等自己交齊了全款,退押金卻沒了著落。她認為,不管是大店還是小店,不管是錢多錢少,商家都應講誠信,不能因小失大。
近日,記者聯系到羅亞數碼攝影。一位執意不肯透露姓名的女士說,負責人去了外地,目前聯系不上。但她表示,顧客返還押金必須出具押金票據,否則不能給予退還。
律師:處理民事糾紛應以事實為根據。押金票據是證明押金交款事實的憑據,商家收取押金是為了約束抵押權人,促使抵押權人履行相應的義務。抵押權人完成義務後,商家應退還抵押金。抵押金票據丟失並不意味著抵押事實的消失,如果能證明抵押權人已經交款,且抵押權人出具相關手續,不再次領取、索要抵押金,商家應予以退還。『票據丟失,抵押金概不退還』的說法,顯然有違抵押設定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