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4日訊 一房主通過上策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策公司』)出租房屋,經雙方商定,房主同意以1萬元的年租金租給承租戶。結果,上策公司在房主未簽字的情況下,以1.2萬元的價格與承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上策公司從中獲利2000元,並收取承租方200元中介費。
不久,房主與租戶溝通時,發現上策公司所說的租金不對。房主和租戶均認為,上策公司這種做法,侵害了他們的利益。
2月2日,房主和承租方向記者反映了此事。
受理業務講價之後簽
這幾年,王大春(化名)一直將東風新村花樣年華的房屋向外出租。去年11月初,房屋的承租方到期,因工作繁忙,他准備通過上策公司將房屋再次出租出去。
去年11月3日,王大春給位於新瑪特附近的上策公司打去電話,表示想以1.2萬元的年租金出租房屋,當時工作人員進行了記錄。
幾天後,工作人員給他打來電話稱,1.2萬元不好出租,如果將價格降低到1萬元,房子肯定有人租,王大春同意。
11月10日,工作人員又打來電話,告知有人租房子,並通知他當天17時許到上策公司簽合同。
王大春趕到後,工作人員說,承租方馬上就到,讓他等一會兒。
20分鍾過去了,承租方還是沒有來。
為了等承租方,王大春還到附近吃了一碗面,可是回來後,承租方還是沒有來。
據王大春說,當時,工作人員對他說:『剛纔我和承租方聯系了,他暫時有事兒,來不了。這樣,我先把1萬元租金給您,您先和我們簽《委托代理合同》,過後我再和承租方簽。』
就這樣,王大春在工作人員的勸說下,在沒有看到承租人的情況下,取走了上策公司代付的1萬元租金,並將房鑰匙交給了工作人員。
走後,王大春心裡總覺得有疑問,但他沒有租戶的電話,所以一直沒有核實租金的事。
房主租戶見面纔知租金多少
大約一個月後,王大春突然接到租戶郭新(化名)的電話。
郭新稱,衛生間的電和廚房的水管有點問題,希望他出面幫助解決。
在雙方談話中,王大春問租戶:『對了,你租房子花了多少錢?』郭新說:『你不是少一萬二不租嗎?你不會忘了吧!』『不對啊,我只租了1萬元!』王大春將整個經過向郭新講了一遍。
郭新聽後,又向王大春講述了他的經歷:『我看好你的房子後,上策公司說房主少1.2萬元不租,並約我11月10日17時到位於中央商城附近的上策公司簽租賃合同。可是我到了後,工作人員先是讓我等您,後又說您有事來不了,讓我先和公司簽合同。我將1.2萬元租金交給了工作人員,領到了鑰匙。此外,我還交了200元中介費。』
兩個人一嘮纔弄明白,兩個人都如期赴約,但一個去的是位於新瑪特附近的上策公司,另一個去的是中央商城附近的上策公司,根本無法謀面。
王大春認為,上策公司是故意不讓他和租戶見面,從而分別與房主和租戶簽訂合同,從中賺取利潤。訂合同
上策公司接受代理有權加價轉租
2月2日下午,記者來到位於新瑪特附近的上策公司,
記者問自稱是租賃部負責人的一位女士:『兩個合同兩個價,房主收了1萬元租金,租戶卻交了1.2萬元,你們在收取了200元的中介費後,為什麼要在房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收租戶2000元租金?』
租賃部一負責人解釋說:『房主與我們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我們為其獨家租賃代理,進行房屋出租事項,並代理簽署相關合同。說白了,就是房主把房子租給了我們,我們就有權對外轉租。合同第六條乙方責任中,第三條規定,代理期間,該房屋的租金價格隨市場行情變化而調整,無論上調還是下降,都與房主無關,風險由公司承擔。』
記者問:『房主與公司、租戶與公司都是2009年11月10日簽的合同,難道說,在同一天內,大慶房屋租賃市場的行情變化這麼大嗎?同一個房子,在同一時間內,租金竟然差了2000元?』
該負責人又這樣解釋說:『我們收租戶多少錢,跟房主沒關系,我們有權自定價「轉租」。再者說,房屋內的沙發是我們提供的,這樣增加了我們的成本,多收錢是情有可原的。』
發現問題房主租戶要討說法
房主和租戶都感覺自己上了當,二人分別給上策房屋打了電話,結果工作人員的答復,沒有讓二人滿意。
房主和租戶一致表示,上策公司的做法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如果上策公司不給他們一個合理的說法,他們將依靠法律武器,討一個說法。
房主王大春說:『沒想到,當時上策公司一再替租戶講價,原來就是為了掙差價。後來我同意以1萬元的價格租給租戶,可是反過來,他們又向租戶撒謊,說我少1.2萬元不租。這種「兩頭瞞」的做法,明顯侵害了我和租戶的利益。』
租戶郭新在接受采訪時說:『我交了200元中介費,2000元又被他們拿走了,這冤枉錢我一定會要回來。』
記者在采訪時發現,租戶手中的《房屋租賃合同》是由上策房屋印制提供的。
其中甲方(出租方)位置,房主的確沒有簽字,上面只有承租人和上策公司經紀人的簽字,以及『大慶上策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蓋章,而蓋章的位置並沒有在出租人的上面,而是蓋在了承租人的下面。
律師說法上策公司只能代理一方
針對此事,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元會分析說,上策公司與出租人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又以居間人的身份為出租方和承租方履行了居間人的義務。
如果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來分析,上策公司對於出租方和承租方來說,它所充當的角色,應屬於居間合同關系。
而上策公司與出租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則屬於委托代理合同關系。
對於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來說,上策公司只能代理一方,不能代理相對的雙方,它這種『一手托兩家』的做法,不符合民事代理的相關規定。
在此案例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在沒有出租人簽字的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並沒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