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公安局關於2010年春節期間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哈公告[2010]1號
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減少環境污染,讓市民過上一個歡樂、喜慶、祥和的春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哈爾濱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就2010年春節期間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放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和時間
本市市區建成區域內,2010年2月6日(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2010年2月28日(農歷正月十五)期間,每日6時至24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每日零時至6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2010年2月13日即農歷十二月三十日除外)。
二、禁止在下列場所或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醫院、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等公共場所;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四)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安全保護區內;(五)文物保護單位;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房頂、陽臺、樓梯、走廊。
三、禁止銷售、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禮花彈以及藥量超過30克的超大雙響炮等敏感度高、危險性大的品種和未經批准生產、銷售的各類煙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非法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有功者,給予每箱10元的獎勵。舉報電話:87661554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