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2月7日訊 新人結婚,前來參加婚禮的親朋好友都會隨上『份子』錢,表達祝福的心意。
每一份『份子』錢雖不算多,但加在一起就是一筆不小的財產,而且這筆財產在新婚夫婦的家庭財產中佔有重要比例。其中,隨『份子』的既有男方及男方父母的親朋好友,也有女方及女方父母的親朋好友,而且按照中國傳統習俗,『份子』錢也是平日裡禮尚往來、婚喪嫁娶累積的人情回報。
『份子』錢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還是應該歸雙方的家人所有,一直以來在很多新婚夫妻中間會因此產生爭執。但這些爭執大多屬於家庭矛盾,稍加忍讓或是調解都會得以圓滿解決。
但如果這個問題上昇到法律層面,比如剛結婚不久便鬧離婚,這時面臨財產分割時,『份子』錢到底該怎麼分呢?
離婚財產分割 『份子』難定歸屬
小周與小紅是對剛剛結婚兩個多月的夫妻,新婚的甜蜜還未過去,各種接踵而至的矛盾卻已經把他們逼到了離婚的懸崖上。
小周家境優越,父親退休後經商非常成功,為獨生子小周積攢下了巨額家產。小周的妻子小紅出身普通工人家庭,兩人是自由戀愛,小周不顧家人的反對最終堅持迎娶了小紅。然而,戀愛時的決心取代不了現實生活的考驗,兩個人剛剛邁入新生活的門檻,矛盾與摩擦就隨之進入了他們的生活。經過幾番掙紮和斗爭,二人最終決定協議離婚。
可是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雙方卻就婚禮前後收到的『份子』錢歸屬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
其實他們兩個人的財產分割本來非常簡單,不應該有什麼產生爭執的問題。小周家境優越,在舉行婚禮前,小周的父母為他們准備好了一個家庭所必須的全部:一套面積120平方米的高檔住宅、全套的高檔裝修、全套的進口家電、一輛價值近30萬元高級轎車,甚至被褥及杯盤碗筷等日常用品也都是小周的父母給操辦的。所有這些,基本都是小周的婚前財產,談不上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爭執就出在『份子』錢。小紅所要求分割的是婚禮前後他們所收入的『份子』錢中的一半。由於小周父子在生意場上結交很廣,婚禮當天有眾多的親朋好友來祝賀,他們自然也帶來了不少的一筆『份子』錢,粗略計算有20多萬。當時小周也沒有對這筆錢有太多的考慮,但由於禮尚往來的原因小周就讓心細的小紅把這些隨禮的客人按名字和金額一筆筆地都做了記錄,為以後人情往來時提供個參考,但沒想到這筆『份子』賬卻成了小紅要求分割財產的證據。
對小紅提出分割婚禮『份子』錢的要求,小周十分不解。他認為,當時參加婚宴的80%是他父母和他的親朋好友以及生意伙伴,這20多萬元禮金都是自己一方的親朋好友送的,這些人情都是互相往來的,大部分以後還是要還的,而且親朋那邊的人情,平時都是由自己的父母還的。拿這筆錢當作夫妻收入十分不恰當,因此不同意把『份子』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除此之外,由於婚禮當天周家擺下了數量眾多且檔次很高的酒席,這些錢中的很大部分都已經支付了當時婚宴的費用,所以剩下的錢也不多了。從哪方面講,這些錢都不應該被當作夫妻共有財產來分割。而小紅則堅持認為,這些錢都是雙方的親朋好友送給他們兩個人的,而且是婚禮前後收到的,在收到這些錢時他們早已經登記結婚,所以這筆錢不折不扣地變成了夫妻共有財產,理應在分割之列。
雙方都在這個問題上堅持自己的意見,他們准備近期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法院的判決能給他們的這場『份子』之爭畫上句號。
那麼,到底婚禮時所收到的『份子』錢屬於何種性質的財產?對這筆收入是否應當全部拿出來進行分割還是哪方親朋同事送的就歸哪方呢?
法無明文規定 還須理性分割
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王律師在分析此案時認為,法律無明文規定,對該筆收入要分情況而論。
王律師指出,夫妻兩人舉行婚禮時所收到的『份子』錢,應該是家庭的一種收入,但這種收入是一種特殊性質的財產,有其復雜性,包含著人情往來的因素。其中,一部分是兩人結婚前已經送給他人禮金的回禮,還有的則是兩人婚後要還情的。因此,這些『份子』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難以作明文規定。
在離婚時是否可以分割,也要根據情況具體分析。結婚時的『份子』就其法律性質而言,可以按照贈與來對待。《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這些規定也說明了這些『份子』錢不能簡單地被當作是夫妻共有財產來分割。如果按贈與來歸類,那麼法律中對有關贈與的問題進行了比較細致的劃分,贈與對象到底是誰、是否附帶贈與條件等等。一切簡單將這些『份子』錢當作是夫妻共有財產或是夫妻婚後收入的看法都是片面和不正確的。
另一位法律界專業人士認為,『份子』錢是親朋好友、同事等對新人的一份祝福,通常並沒有明確的贈與對象,即實際上是對新婚夫婦的共同贈與,不管是哪一方的親朋好友主要送的,都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待。當然,如果親朋好友贈與『分子錢』時,已經明確是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這部分『份子錢』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王律師最後指出,雖然具體分割這筆『份子錢』十分復雜,但也不是完全無章可循,她認為,關於可以分割的部分,在舉行婚禮時究竟收到了多少『份子』錢,這是要有證據來證明的。對有證據確認的那部分『份子』錢在分割前,還應除去婚宴時的花銷等費用,剩餘部分纔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另外,如果其中有的『份子錢』是明確贈與一方的,也要按比例分攤婚宴時的花銷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