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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私自處分共有財產造成侵權 被判賠償損失4萬元
2010-02-10 09:46:59 來源:東北網--綏化晚報 作者:張賀
東北網2月10日訊 胡某與趙某均系青岡縣人,2009年7月份,兩人共同出資8萬元,合伙購買了一輛翻斗車,約定股份各半。在對該車進行修理後,翻斗車去河北省搞運輸。由於經濟環境不好,僅僅運營一個月之後,就再也無活可乾。於是兩人將車開回青岡,停放於一工廠院內,並對運營期間車輛的收支情況進行了結算。
2009年11月份,胡某在未經趙某同意,也未通知趙某的情況下,將車輛賣給了哈市的劉某,所得款也沒有分給趙某。趙某在得知情況後,將胡某起訴,要求青岡法院確認胡某與劉某的車輛買賣合同無效或按股份賠償損失。案件審理中,雙方均無法提供車輛的具體下落。胡某稱車輛賣價4萬元,但無證據證實,胡某認為該價格不合理,不予認可。法院最終確認胡某私自處分共有財產,侵權事實成立。並綜合車輛的買入價格、維修投入以及作業時間等因素,判決被告胡某賠償原告趙某損失4萬元。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