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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可出具11種戶籍證明 開虛假證明者將被追責
2010-03-19 07:39:23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孫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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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19日訊 市公安局日前制定出臺《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工作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其中明確了派出所可出具戶籍證明的11種情況。據悉,《規范》目前已進入試行階段。

  《規范》中明確,申請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的,應當向被證明對象戶口登記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戶口簿、身份證等所需相關證明材料。《規范》要求,公安派出所對受理的申請事項,應認真核查,按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規定的格式或人口信息系統中戶籍證明格式出具,證明有效期限為1個月,並注明使用用途,加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公安派出所對受理的申請事項,能夠當場辦理的,應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需要社區民警調查核實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遇有復雜情況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延長至5個工作日。

  申請人采用編造虛假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請出具證明,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教育或者撤銷相應證明;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規范》是在哈爾濱市公安部門將派出所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前來辦事群眾的要求進行歸類總結的基礎上制定出臺的,是哈爾濱市公安機關繼去年實施60項便民利民措施後的又一項惠民舉措。市公安局戶政部門表示,將根據試行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不斷對《規范》進行完善、修改和補充。

  派出所可出具11種情況的戶籍證明

  1.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項信息變更更正前的信息

  2.曾經同戶人員間有記載的家庭關系

  3.戶口注銷情況

  4.戶口遷移情況

  5.戶口性質情況

  6.未落戶證明

  7.銀行實行實名之後,儲蓄存折姓名與現居民身份證不符要求出具統一規定身份證明的。申請此類證明的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應持有社區居(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有工作單位的應持有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8.公證、外事部門要求證明親屬關系、出生地和曾居住地等,依據內部戶口信息檔案資料記載

  9.居民身份證號碼昇位、重錯號及制作二代身份證

  10.轄區內登記、發證一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

  11.人在戶不在的人戶分離人員(派出所只負責出具在本轄區居住期間現實表現的相關證明)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