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14日訊 記者13日從黑龍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獲悉,提請大會審議的《黑龍江省集體合同條例(草案)》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集體合同制度。
為提高普通職工的收入,《條例(草案)》對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和用人單位或職工一方可在平等協商中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做了指導性規定。《條例(草案)》提出,在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時,因用人單位利潤增長、勞動生產率提高和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提高、最低工資標准提高等情形,用人單位或職工一方可提出增長工資的要求。
《條例(草案)》規定了對一方提出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要約給予書面答復的時間限制,並規定了最長90天的協商期間,還作出了超期未能協商一致和簽訂集體合同的,上級工會應當給予協調,協調後仍有爭議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處理等創新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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