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11日訊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哈市擬制定《哈爾濱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今日,哈市政府法制辦網上公布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中規定,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撒落建築垃圾的,每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滯留車輛。超高、超載、密閉不嚴的運輸車輛不得駛出工地,違規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滯留裝載機械。
未及時清運 建築垃圾罰5萬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施工單位應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保持工地和周邊環境整潔。未及時清運建築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建築垃圾,超高、超量裝載車輛不得駛出工地,違規的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滯留裝載機械。
此外,施工單位應當對工地出入口進行硬鋪裝,配備相應的衝洗設施。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施工單位應當將運輸車輛車廂外側和輪胎清理、清洗乾淨,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產生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處置費。
沿途撒落建築 垃圾罰1000元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從事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應當承運經核准排放的建築垃圾;承運未經核准排放建築垃圾的,每車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輪胎未清洗乾淨,污染道路的,每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滯留車輛。故意在城市道路上傾倒垃圾損毀路面的,由公安部門進行處罰。
此外,運輸單位應當按照運輸車輛核定載質量運輸,封閉嚴密,不沿途撒落;運輸過程中沿途撒落建築垃圾的,每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滯留車輛。擅自傾倒建築垃圾的,每車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滯留運輸工具。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有超過運輸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沿途灑落、隨意亂卸建築垃圾等行為,一年內經過兩次行政處罰仍不改正的,除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外,三年內不予辦理《建築垃圾准運證》。
消納場區四周 未設圍牆罰1萬
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建築垃圾消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消納場區四周應當設置不低於2米的實體圍牆,並配備防污染的設施;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地設施完好、衛生整潔;建立完善的消納登記回執制度,及時登記並發放回執;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消納場區四周未按照規定設置圍牆,配備防污染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配備專人管理,保持場地設施完好、衛生整潔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未建立完善的消納登記回執制度,及時登記並發放回執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堆放裝修產生的建築垃圾,或者未及時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代為清運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