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13日訊 6月1日起,《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征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近日,記者就《辦法》的有關問題采訪了市地稅局負責人。
記者:個人房屋租賃稅收是不是一個新開征的稅收?
答:《辦法》發布後,個別市民把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理解成一個新開征的稅收。實際上,這種說法是對《辦法》的誤解。個人房屋租賃稅收不是一個新開征的稅收,而是對個人房屋租賃行為應當繳納的各項稅收的統稱,具體包括稅收實體法律、法規規定征收的多個稅種。個人房屋租賃行為涉及的各項稅收,地稅機關過去一直在征收。
記者:既然國家對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已經有規定,為什麼哈爾濱市還要制定出臺《辦法》?
答:《辦法》不是對個人房屋租賃稅收政策的新規定,而是哈爾濱市針對個人房屋租賃稅收流失的現象,在參照其他城市成功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堵塞漏洞,規范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市場稅收秩序,增強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的具體措施。
記者:按照《辦法》規定的計稅方式,會不會提高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答:根據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市場的實際情況,辦法規定的個人房屋租賃稅收計稅方法,體現了低稅負、寬稅基、惠民生的原則,不僅沒有提高綜合稅賦,而且是大大降低了納稅人的負擔。根據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個人房屋租賃應納各項稅收的法定綜合稅負率約為20%左右。而哈爾濱市對個人房屋租賃稅收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規定的綜合征收率最高為12%,最低為1%,按照最高綜合征收率計算還低於國家法定稅負率近10個百分點。
記者:哪些情況屬於個人房屋租賃行為?
答:個人房屋租賃行為是指,個人將自有房屋出租或者將承租的房屋依法轉租,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個人以房屋所有權投資入股不承擔經營風險和個人以聯營、承包或者其他名義提供房屋使用權,並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視同個人房屋租賃行為。
記者:個人房屋租賃都應當繳納什麼稅?
答:根據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個人房屋租賃應當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
記者: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和黑龍江省有關規定,個人房屋租賃稅收以納稅人租賃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采取綜合征收率的方式核定征收。個人房屋租賃稅收應納稅額=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記者: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綜合征收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租賃房屋是否在房產稅開征區內、是否是轉租行為、是否達到營業稅起征點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設計用途等情況,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分別適用1%、3%、5%、7%、8%和12%共6檔綜合征收率。
記者:哈爾濱市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營業稅起征點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國家和黑龍江省有關規定,哈爾濱市市區內個人房屋租賃行為應納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租金收入5000元,縣(市)內個人房屋租賃行為應納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租金收入4000元。
記者: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應當由誰繳納?
答: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租賃房屋並取得租金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個人,是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申報、繳納稅款。
記者:納稅人應如何繳納個人房屋租賃稅收?
答:哈爾濱市地稅機關對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實施委托代征管理,即區、縣(市)地稅機關依法將本轄區內個人房屋租賃稅收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征。按照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的次月1日起15日內,攜帶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稅收代征工作站申報繳納個人房屋租賃稅款。
記者:如果納稅人不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將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對納稅人拒不申報繳納稅款的,地稅機關將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並自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涉嫌構成逃稅、抗稅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