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13日訊 眼下,雖然二手房買賣熱度有所降低,但二手房引發的合同糾紛卻居高不下。近日,記者從法院獲悉,目前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存在3個『雷區』,法官就此提示買房人,在購買房屋前需考慮周全。
案例一
高價低簽:為逃稅合同無效
王先生購買張女士的一套三居室住房,售價為80萬元,約定由王先生支付該房的全部稅款。鑒於房價較高,雙方便協商通過避稅的方式為王先生減少支出,具體做法是網簽合同時將房價報低至60萬元。
不料張女士『反悔』,堅持要求按照購房款全額納稅,導致王先生『損失』稅款7萬元。一怒之下,王先生將王女士訴至法院。
專家提示:根據《合同法》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王先生與張女士企圖通過低報房屋實際成交價格而逃稅,即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該行為依法屬無效行為。因此,買房人在與賣方磋商房價時應當努力將房屋價格談到自己可以接受的價位,而不是寄希望於避稅。
案例二
沒法落戶:房屋未在公安機關備案
出身外地的徐女士大學畢業後戶口落在單位的集體戶口。現在徐女士面臨結婚生子的問題,而單位的集體戶口無法給孩子落戶,故其買房的主要目的就是能落戶。
徐女士通過中介公司介紹與出賣方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此後徐女士得知其購買的房屋因未在公安局備案,無法遷入戶口,無奈之下解除了合同,不僅錯過了購房時機,還多支出一筆中介費。徐女士稱,中介公司當初口頭答復說房屋可以落戶,但她沒有證據。
專家提示:購買二手房除了對房屋的產權、年代、戶型、朝向、價格等因素有一般要求外,買房人還會對房屋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要求學區房、要求購房落戶等等。如果在書面合同中沒有體現這些特殊要求,一旦目的落空,產生糾紛,事後取證將困難重重。
為降低交易風險,建議購房人將對房屋的特殊要求寫入居間合同和買房合同,並明確違約責任,以便事後『有章可循』,減少損失。
案例三
夫妻賣房:僅有一方簽字
陳女士名下有一套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劉先生經中介公司介紹,與陳女士簽訂了購買該套房屋的合同。簽合同時陳女士的丈夫宋先生也在場,但未在合同上簽字。後宋先生將其妻連同劉先生一起訴至法院,以房屋買賣合同未經其書面同意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審理中,中介公司職員出庭作證,證實宋先生對房屋買賣過程是知情的,在簽訂合同時其未表示異議。於是,法官駁回了宋先生的訴訟請求。
專家提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處理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夫妻一方在出賣共有房屋之前應當征得對方同意,否則其處分權就存在瑕疵。根據《合同法》規定,無權處分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後纔屬有效。
因此,建議購房人在所購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時,一定要在簽訂合同前確認夫妻雙方均同意賣房,即使出賣人在合同上簽字的是夫妻一方,也應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權賣房的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