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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安全條例征求社會意見 廠家對不安全食品主動召回
2010-06-18 07:11:5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董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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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18日訊 近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開始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在該條例的征求意見稿中,對食品的安全標准、生產經營、檢驗以及監管管理等,都做了具體的規定。

  9類不安全食品禁止生產

  在該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除應當執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一)含未經允許使用的防腐劑、保鮮劑、催熟劑等化學制劑或者農藥的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及其制品;(二)毒蘑菇、河豚魚等有毒動植物;(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的畜禽肉、水產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重復使用的食用油;(五)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學品、洗滌劑處理的食品;(六)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回收的印刷制品或者塑料制品、有毒的塑料或者植物葉片等包裝的食品;(七)超限量、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的食品;(八)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省衛生行政部門專門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九)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不安全食品應當主動召回

  征求意見稿的第二十五條中規定,食品召回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生產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應當主動召回。主動召回食品時,應當制定食品召回計劃,並向所在地市級以上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市級以上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情況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並上報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和省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向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報告,按規定程序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者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

  (二)由於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者再度發生的;

  (三)風險監測或者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校園周邊小餐桌應重點監管

  在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委會的義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並立即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征求意見稿中,特別提出了加強校園周邊小餐桌的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邊以學生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小餐桌的監督管理。中小學校應當主動了解其周邊小餐桌的情況,及時向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監督不到位,主要責任人引咎辭職

  在法律責任的章節中,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對於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企業的具體規定是,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企業不符合《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規范》的,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未經許可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的,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餐飲具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