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18日訊 近日,有市民向本報反映,到酒店用餐時自行攜帶了2瓶酒,酒店要求必須收取每瓶100元,共計200元的服務費。對此,市民質疑,開一瓶酒就要100元服務費,這依據的是何標准?
據市民劉先生講,近日,他跟朋友一行到位於道裡區愛建路8—7號的華香閣酒店用餐,由於幾個朋友喜愛喝紅酒,席間便自行攜帶了兩瓶紅酒,剛要舉杯飲用時,被服務員上前告知,若飲用非酒店銷售的酒水需要向酒店交納每瓶100元的開瓶費。結賬時,劉先生在賬單上發現,酒店收取了他200元的『開瓶費』,但體現名目卻變成了『服務費』。對此,劉先生質疑,我攜帶的紅酒每瓶的價值就在百元左右,而酒店開一瓶酒就要100元,酒店索要『開瓶費』執行的是何標准。12日11時許,記者來到華香閣酒店用餐,並飲用了自行攜帶的白酒一瓶,服務人員表示,若記者再購買一瓶酒店的白酒,開瓶費可以協商收取。記者拒絕對方的要求,在結賬時,記者發現賬單上多出了100元的服務費。
對此,省消協投訴部的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商品品種及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接受)或不購買(不接受)任何一種商品或服務,酒店的此種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責任編輯: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