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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興安嶺兩男子非法獵捕雪兔被判刑
2010-07-04 13:34:45 來源:東北網  作者:關立民 郭蘇民 高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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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4日訊(關立民 郭蘇民 記者 高長利)近日,大興安嶺圖強林區基層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依法判處曹某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4000元;以濫用職權罪、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數罪並罰依法判處寶某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00元。

  2009年3月20日,大興安嶺圖強林區檢察院楊俊受理一起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案。公安機關認定:漠河縣無業人員曹某某,在圖強林業局額丘施業區丘古拉河下游6公裡處捕魚,閑暇時曹采用下鋼絲套的手段,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雪兔11只送給他人。

  在接下來的閱卷、提訊過程中,上述事實得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野生動物物種鑒定等證據的印證和支持,從現有的事實和證據上看,該案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結案似乎順理成章。檢察官楊俊憑著職業的敏感,捧起了厚厚的卷宗對證據逐個反復推敲。據接受雪兔的寶某某證實,他是分兩次將11只雪兔從曹某某處取走的,但曹某某卻供述是一次取走的,這一細微的供證差別引起了承辦人的警覺:難道是記憶出現了差錯?還是其中另有隱情?經過對全案的綜合分析判斷,承辦人決定以此為突破口,立即找與曹某某一同捕魚的關鍵證人陳某某復核證據。該證人曾在公安機關出具過模棱兩可的證言,此後便音訊皆無,不知去向。

  下社區、找民警,走街串巷、訪親問友,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一周的苦苦尋覓,終於在某小煤窯打探到了陳某某的行蹤。經細致工作,陳某某遂悉數道出了實情。原來,寶某某從曹某某處取走的雪兔不是11只,而是8只,並且是一次取走的。2009年1月6日晚,寶某某等人將曹某某獵捕的8只雪兔連同自己獵捕的3只雪兔裝入兩個編織袋,在駕車運往圖強鎮內的途中被林政執法人員查獲。寶某某為掩蓋自己的罪責誘使曹某某隱瞞真相,做虛假供述,替他頂獵捕3只雪兔之罪,並承諾事後一定能『平事兒』,將曹從看守所『整』出來好好補償。這樣,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就將自己獵捕的8只雪兔說成了11只。面對鐵證,寶某某不得不低頭認罪。

  根據相關法律,如果依照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獵捕11只雪兔的行為系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將被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6只為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只為情節特別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於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查微析疑,及時查明了案情,還原了事實真相,最終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認定曹某某獵捕雪兔8只,系犯罪情節嚴重,從而准確地適用了法律,切實保證了案件質量,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鑒於寶某某的行為涉嫌瀆職犯罪(寶某某系根據合同依法履行國有森林資源管護職能的林場管護員)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依法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移送起訴,最終受到法律的制裁。

責任編輯: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