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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後妻』為爭房產四次對簿公堂
2010-07-21 11:26:24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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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21日訊 王喜珍今年72歲,陳桂蘭今年62歲,兩個老太太為了一套房子在一年多的時間裡三次對簿公堂,原來,她們曾經有一個共同的丈夫『老李』。老李在的時候兩個老太太還都相安無事,可老李去世了,這就涉及到了老李的遺產——一套房子該由誰來繼承。於是,兩個老太太新仇舊恨一起算,三次打上法庭,誰都不肯讓步,為了爭房子,也為了爭口氣……日前,記者從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兩個老太太還將第一爭高下。

  現狀

  老頭突然離世

  老頭去世『前妻』成了被告

  家住大慶市東風新村一區的王喜珍,今年72歲,平日裡一個人生活,靠低保和撿破爛為生。2009年10月末,王喜珍突然被人告上了法庭。原來,她住的是她前老伴老李的房子,雖然不是房子的戶主但她和老李有過書面協議,她可以終身免費居住。現在老李去世了,告她的人名叫陳桂蘭,是老李離開王喜珍後找的老伴,陳桂蘭認為自己擁有房屋的產權證,她纔是這房子的主人。兩個老太太各有各的理,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1977年,王喜珍與第一任丈夫離婚。次年與老李相識,老李也是離異,家中3個孩子已成家單過,他帶著小女兒生活。同年,王喜珍和老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舉行了婚禮,1984年,老李單位分了這套不到50平方米的房子。2004年,二人因感情不合而分手,王喜珍和老李分別叫來了自己的兒女,兒女們的協調下,雙方達成協議:大慶市東風新村一區的房子,可以讓王喜珍居住,一直到她去世。老李和王喜珍在協議書上簽了字。

  離開王喜珍後,70多歲的老李認識了比自己小20歲的陳桂蘭,2005年8月,兩人登記結婚。婚後,陳桂蘭對比自己年長許多的丈夫照料得無微不至,老李為此非常感動,後來,老李患了癌癥,他決定把王喜珍居住的房子留給陳桂蘭。2007年3月末,老李和陳桂蘭去公證處對遺囑進行了公證。同年底,老李病故。2009年10月,陳桂蘭一紙訴狀,將王喜珍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王喜珍返還房子。

  事實

  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的較量

  為了這套房子,也為了證明自己的身份,王喜珍和陳桂蘭打上了法庭。2009年11月30日,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陳桂蘭提供了房屋所有權證,證明該房屋所有權歸陳桂蘭;結婚證,證明她和老李是合法夫妻;一份蓋有公章的『證明』,證明房屋現在由被告王喜珍使用。

  被告王喜珍提供了老李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公證書》各一份。《遺囑公證書》,證明老李所立的遺囑。王喜珍說,該遺囑所表述的『房屋為老李與陳桂蘭共同購買』與事實不符。2004年5月17日,老李和王喜珍達成了主要內容為『房子可以讓王喜珍居住,一直到她去世』的協議,設定了房屋的使用權。《遺囑繼承公證書》,證明根據老李的意思,該房屋由其妻子陳桂蘭一人繼承。可以看出,該房屋原本是老李個人所有,不是他與陳桂蘭的共同財產,與老李所立遺囑的表述內容相互矛盾。同時,王喜珍多年的鄰居老劉也出庭作證,證實王喜珍與老李共同居住在那所房子裡長達20多年,並以夫妻名義生活。

  今年3月3日,法院下達判決,駁回了陳桂蘭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老李與被告王喜珍從1978年起共同生活,雖然沒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房屋卻是他們的共同財產。陳桂蘭和老李雖對房屋進行了遺囑公證,表示由陳桂蘭一人繼承,但老李沒有權力處置屬於王喜珍及老李的4個子女應當繼承的部分。陳桂蘭要求王喜珍搬出那所房子,沒有法律依據

  意外

  『前妻』勝訴後發起反攻

  法院駁回了陳桂蘭要回房子的訴訟請求,證明王喜珍可以繼續居住在老李的那套房子裡,但房子的所有權仍在陳桂蘭那裡。王喜珍心裡很不平衡,原本,王喜珍只是打算在那所房子裡住到死,可是,當陳桂蘭要將她趕出去時,她說:『我和老李共同生活了近30年,我纔是他名正言順的妻子,如果說要得到房子,也應該是我得。』因此,在應對陳桂蘭起訴的同時,王喜珍也發動了反擊:今年1月,王喜珍將陳桂蘭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陳桂蘭與老李系重婚。

  3月9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王喜珍的代理人出示了她所在的街道居委會和社區出具的證明,證明王喜珍與老李是夫妻關系,他們共同生活近30年。王喜珍的兩位鄰居也出庭作證,證實老李與王喜珍是夫妻關系。

  王喜珍給法官提交了一份老李與陳桂蘭的結婚證復印件,上面記載的登記日期是2005年8月8日。而陳桂蘭卻說,自己根本沒有與老李結婚。

  王喜珍的代理人說,按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王喜珍1978年就與老李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屬於事實婚姻。

  陳桂蘭則認為,王喜珍的起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況且自己不是重婚罪的犯罪主體,要求法官駁回王喜珍的訴訟請求。

  6月8日,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下達判決,駁回了王喜珍的訴訟請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解釋(二)》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本案中婚姻關系當事人老李已於2007年12月死亡。法院認為,申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期限已超過『死亡一年內』,所以法院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深究

  究竟誰纔是合法妻子

  在收到法院敗訴判決書後的第13天,王喜珍與陳桂蘭在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相遇,這是她倆第三次對簿公堂。原因是,陳桂蘭對自己起訴王喜珍讓出房子的敗訴判決不服。法庭上,陳桂蘭稱王喜珍現在住的房子,是自己與老李婚後購買的,並出示了產權證。她還說,自己與老李是合法夫妻,有結婚證。這與她在3月9日開庭時否認自己與老李結婚的說法不一致。陳桂蘭拿出大氣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6月8日下達的判決書,說法院對王喜珍申請宣告自己與老李的婚姻無效的起訴已經駁回了,那就證明自己與老李是合法夫妻。

  庭審當中,法官對原、被告的代理人表示,兩位老太太都是受害者,希望代理人能夠分別做兩位當事人的工作,建議官司不要再打下去了,找一個妥善的解決方式。法官也征求了兩位老太太的意見,但雙方均表示不同意庭外和解。本案將擇日宣判。

  事情發展至此,兩位老太太已經在法庭上交鋒了三次,她倆還將面臨第四次對簿公堂。無論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如何,兩位老人如今為房所累,為情所累,身心具疲的場面相信都是大家所不願看到的。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