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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毀約事件不斷 委托公證避稅隱患大
2010-07-29 08:34:56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王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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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7月29日訊 『不更名過戶,只做交易公證。』日前,記者從市公證部門獲悉,時下二手房交易十分活躍,大量房產證下發未滿5年甚至還未取得房產證的房源也常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此時,二手房征收的營業稅和個稅使哈爾濱市個別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出現了『新方式』:一些買房人選擇采取房主辦理委托公證的方式來避免繳稅。日前,記者從市公證處了解到,因房價上漲毀約成為二手房交易糾紛中最常見的現象,利用委托公證逃稅極具交易風險。

  委托公證目的避稅

  市民李先生去年7月看中了一套二手房,與房主約定價格為45萬元;可一算稅費,李先生犯了難。由於房屋交易屬於賣方市場,因此本應由房主負擔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費用也都轉嫁給了他。這時,幫助李先生辦理二手房交易的中介公司給他出了建議,做委托公證可以『合理』避稅。

  然而,記者從公證部門了解到,所謂委托公證原本是因房主本人沒時間和買主一起到房產交易部門辦理過戶等手續,而采取的一種便利措施。房主給買方出具委托書,由他人代替房主辦理過戶手續。但是隨著二手房交易的活躍,委托公證也被人『利用』成為一種避稅工具。

  根據規定,目前房產證下發不滿5年的房屋上市銷售需要繳納多項稅款。李先生告訴記者,如果他買這套房屋,如果暫不過戶而是辦個委托公證,等房產證下發滿5年之後再過戶,稅費一下子能降很多,就可以『合理』避稅了。

  買賣雙方都有隱患

  據了解,李先生采納了中介公司的建議,在簽合同時支付了購房款,隨後房主也做了委托公證。去年底,原房主突然反悔不賣房了,還要撤消委托。李先生諮詢後得知,如果房主直接撤消委托,再拿房本把房子賣了,他一點辦法也沒有。經協商,房主最終答應歸還房款,再額外進行補償。

  記者從市公證處了解到,很多市民以為拿到房主委托賣房的公證,自己的權益就有了保障,這是對委托公證的誤解。委托公證是委托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辦理事務,相關行為的法律後果也由委托人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單方的法律行為是可以撤銷的,所以將委托書視為交付購房款的法律保障是非常危險的。

  根據有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實行登記制,產權人以登記為准。即使委托公證沒有被委托人(房主)撤銷,由於房屋仍然登記在房主的名下,在房價昇高的情況下,為了利益他完全可以瞞著買房人再將房屋高價賣給他人。

  提存公證可保安全

  記者從市公證處了解到,交易安全最核心的問題是資金安全,提存公證是最安全和實用的解決方案。辦理房產變更手續需要一定的周期,買賣雙方在先付房款還是先辦過戶的問題上常出現分歧,這時可約定在辦理過戶手續的過程中,先將房款提存於公證處的專門賬戶,待買房人領到房產證後,雙方再到公證處提款。房款在公證處,買房人不用怕房主卷錢跑路,房主也不必擔心過戶後拿不到錢。公證實踐中已有不少操作成功的案例。

責任編輯: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