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從事外經貿業務,繳納增值稅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含200萬元)、200萬元以上的企業,財政依據其繳納的增值稅額分別按15%、20%、25%比例投入企業,用於擴大經營。每月兌現一次,年終清算。
(二)對從事外經貿業務,上繳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四項稅收納稅總額(扣除財政投入部分)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含200萬元)、2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和1000萬元以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分別按照納稅總額給予1%、2%、3%、4%和8%的獎勵。
(三)對邊境貿易年進出口額達到500萬美元不足1000萬美元的外貿企業,獎勵2萬元人民幣;年進出口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貿企業獎勵4萬元人民幣。對一般貿易年進出口額達到1000萬美元不足2000萬美元的企業,獎勵人民幣2萬元人民幣;年進出口額達到2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獎勵人民幣4萬元人民幣。
(四)黑河市的出口加工型企業,產品自營出口或委托在黑河市注冊的外貿企業自黑河口岸出口,按出口額一般地方商品每1美元0.005元人民幣、機電設備和高科技產品每1美元0.007元人民幣獎勵給生產企業。
(五)2008年1月1日以後注冊的外經貿企業,企業所得稅地方級收入部分,按50%比例投入企業(執行三年),用於擴大經營;2008年1月1日前注冊的外經貿企業,按原政策執行。
(六)在黑河口岸過貨的外經貿企業,免收進口木材價調基金;在黑河納稅的外經貿企業,年進口貨物1萬噸以上的(含1萬噸),每萬噸給予1萬元的獎勵(按整萬噸計算);黑河口岸進口貨物運費實行與國鐵同質同價(含進口木材落地加工運輸),其運價的差額部分,由鐵路部門憑進口企業提供的海關報關單、林業部門出具的運輸證明、鐵路運輸貨票向市財政局申請補貼,經市財政局審核後據實補貼。鐵路部門優先安排進口企業運輸車皮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