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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園管理條例』提請審議 損毀林木最高罰二百元
2010-08-17 09:18:54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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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17日訊 1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結合黑龍江省實際,突出了森林風景資源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的主題,尤其針對黑龍江省現存的林業體制及森林公園開發、建設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截至去年底,全省共建成各級森林公園102處,位列全國第九,其中國家級森林公園57處,居全國第一。據統計,全省森林公園的基礎設施建設,新修和改造林區公路約4194公裡,開發景點5500餘處,興修旅游賓館和配套設施10萬平方米,擁有營業床位16800多張,吃、住、行、游、購、娛等成龍配套,粗具規模。

  《條例(草案)》規定,不執行或者擅自變更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在森林公園內建設游覽娛樂設施、人造景觀和其他工程設施的,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貌,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破壞森林公園內的自然資源的,責令停止破壞、開發活動,恢復原貌,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在森林公園內,毀損園內設施、設備、標志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損毀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在森林公園內亂刻亂畫、損毀林木花草、采集野生植物、非法捕撈的,沒收違法采集或者捕撈的產品及用具,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地點丟棄廢物、污染物的,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罰款;擅自設立商業攤點的,予以取締,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