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日訊 昨天,家住我市道外區景陽街的吳大娘向記者講述,她的老伴在年初病故,她本應成為她和老伴共同居住了35年的公產房的合法延續承租人,享受公產房夫妻免費更名政策,但卻因老伴的戶口在多年前遷出,而不得不花近4萬元更名費的遭遇。
據吳大娘介紹,她和老伴李某於1975年結婚至今一直在道外區景陽街315號居住,該房產性質為公產房,建築面積40餘平方米,老伴李某是該房屋承租人。在1994年前後,老伴的單位給他分了一套房屋,由於當時涉及單位分房給報銷包燒費的問題,老伴就將戶口從景陽街315號遷到了新房所在地,但老伴和她一直都在景陽街315號居住,並於2000年開了個小倉買。今年2月,老伴李某因病去世,她本應成為該房屋的合法延續承租人,享受公產房夫妻免費更名政策,但房產管理部門卻以夫妻二人戶口不在一起為名,拒絕為其免費更名,而對其提出需要以房屋有償轉讓的形式進行更名,並收取了吳大娘37205元的更名費。
昨天,記者找到道外房產經營公司直管公房管理辦公室。據工作人員介紹,按照1994年原哈爾濱市房地產管理局頒布的《哈爾濱市公有住房延續性承租名義變更和承租證分戶的規定》的通知,免費變更承租人必須有與原承租人住房地址相一致的同一個常住戶口,並且擬變更的承租人要與承租人同住一房在兩年以上。現在二者戶口不在一起,不滿足夫妻免費更名條件,原承租人又因病故無法將戶口遷回,所以只能按照有償轉讓的方式更名,否則就無法更名。
黑龍江省律師協會國際貿易委員會副主任、高盛律師集團律師劉洪朴對此解釋,吳大娘的情況雖然在形式要件上不符合相關條件,但是實質要件完全符合公產房夫妻延續承租的條件,因此,按照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相關部門應該本著方便百姓,為延續承租人節省時間和費用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不應教條地看待法規,給延續承租人增添額外的精神和財力負擔。此外,相關部門所依據的『規定』中也沒有明確指出戶口不在一起的公產房夫妻更名一定要按照有償轉讓的方式來更名,因此收取吳大娘近4萬元更名費沒有合理依據,也違背了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