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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盤山水庫保護區水體內禁止洗衣垂釣 違者罰款200元
2010-09-21 10:22:36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李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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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21日訊 20日,《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草案)》提交哈爾濱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規定,禁止在磨盤山水庫一級保護區水體內清洗衣物、旅游、游泳、垂釣,違法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在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准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內水質及拉林河上游河流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中二類標准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的生活飲用水源衛生標准。准保護區內的水質應當能滿足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在准保護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毀林開荒、破壞植被;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毒魚、炸魚、電魚;設置貯存工業廢水、醫療廢水和生活污水的坑塘等。在二級保護區內除應當遵守准保護區的標准外,還不得有下列行為: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設置排污口;在水體中清洗船舶、車輛,進行肥水養殖,在距水體50米范圍內進行畜禽養殖;從事網箱養殖和旅游經營活動等。在一級保護區內除應當遵守准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規定外,還不得有下列行為:放養畜禽;在水體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器具;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挖砂、取土、埋墳、丟棄及掩埋動物屍體等。

  此外,《條例(草案)》還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在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內向指定地點以外區域傾倒或者排放垃圾、污水、糞便的,責令改正,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在水源保護區內水體中清洗船舶、車輛或者進行肥水養殖的,在距水體50米范圍內進行畜禽養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