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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節期間加班可得三倍工資 留憑證以便維權
2010-09-21 10:39:44 來源:牡丹江晨報  作者:於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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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21日訊 中秋、國慶兩個長假臨近,牡丹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節假日期間安排加班,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據介紹,中秋節、國慶節假期分為兩類,一是法定節假日,分別為9月22日(中秋節)、10月1日、2日、3日;二是休息日,分別為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人員表示,基於假期分類不同,加班費支付方法也略有不同。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單位不能用倒休衝抵加班費,應按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工資;而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工資。

  對於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准確定;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目前,市區最低工資標准為每月700元。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工作人員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勞動者節假日期間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拒不支付加班工資的,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如果勞動者因加班工資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在加班時最好保留『考勤表』、『工資表』、『排班表』等能體現加班的憑證,以便在出現加班費爭議時,能拿出憑證證明用人單位存在加班的事實。

責任編輯:張喜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