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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加班費如何算
2010-09-29 09:23:46 來源:東北網-齊齊哈爾日報  作者:孫謙 關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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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齊齊哈爾9月29日訊

  時值中秋、國慶兩大節日,很多行業的員工需要在假期裡加班。那麼,假日裡的加班費該怎麼算?用人單位可不可以調休?帶著這些問題,記者近日采訪了鶴城律師事務所的郭金富律師。

  據郭律師介紹,今年中秋、國慶假期共10天,4天法定假日、6天公休日。其中,中秋節法定假日為9月22日,國慶節法定假日為10月1、2、3日。而9月23、24日,以及10月4、5、6、7日為公休日。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備注:104天為休息日)。

  郭律師介紹說,按規定,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費,4天的法定假日加班費按照日工資的300%計算。其他6天均為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調整而來,在這期間用人單位如安排員工加班,可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郭律師表示,法定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而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因為《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並安排補休,纔不需要支付加班費。而法定節假日加班,即使給了職工補休時間,也不能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義務。

責任編輯: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