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4日訊(高穎 付建國 記者 岳雲雪)近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債務人以看借條為借口並趁機把借條燒掉,達到不想償還債務為目的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償還原告李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18900元。
李某、劉某原是很好的朋友。2007年3月份,劉某因購買大慶市讓胡路區景園小區一處樓房資金不足,便向好友李款借款150000元,當時劉某為其出具欠據一份,並約定借款月利息為0.3%,還款日期為2010年3月28日。2010年5月10日,李某到劉某家要債,劉某以看簽字日期便於計算利息為借口,要求看欠條。接到欠條後,其趁李某不注意便用打火機把欠條燒掉。當李某反應過來時,欠條已變成灰。為此,雙方發生廝打並報警。公安機關做了相關筆錄,劉某堅決否認借錢之事。事後,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劉某給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在訴訟中,李某遞交手機錄音資料一份,並申請調取了公安卷宗。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李某對其提供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雖然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訴時沒有欠條,但是其向法院申請調取了公安卷宗,結合案發情況、報案事實及所提交的錄音資料,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並約定利息的事實。
在訴訟中,被告劉某雖然否認其借錢的事實,但是其並沒有申請對原告提交的錄音資料進行鑒定,也沒有相關證據予以反駁,故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存在,依法成立並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應積極還款。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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