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6日訊 『停熱72小時纔退熱費,少於72小時就不給退,有些不合理。』『我提前交熱費沒有優惠,晚交卻要交滯納金。』『我家鄰居停熱了,我家溫度不達標,而停熱居民交的補償費卻都給了供熱企業。』在近日接到的供熱投訴電話中,部分市民對目前的供熱政策提出了意見,記者也就此采訪了供熱業內人士和有關專家。
停熱24小時就該退費
哈爾濱市南崗區一位居民打來電話反映,他所居住的小區每年冬天都『習慣性』停熱幾天,而且供熱公司的理由不是管線漏了就是鍋爐壞了,他向供熱單位提出退費要求,但是供熱公司卻稱,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的『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72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的,應當給用戶適當補償』。因為停熱沒有達到72個小時,因此不給退費。
一位多年從事供熱工作的業內人士說,72小時是依據什麼標准確定的。適當又是多少呢?作為法規條文應當是非常明確和可操作的,不能含混不清無法具體執行。『在寒冬時期,人勉強能承受24小時不供熱。停熱72小時超過了人的承受范圍,很多人都會被凍感冒的,尤其是老人和孩子全天都呆在家中,更需要供熱。』這位業內人士建議,條例應改為:『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24小時(含24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熱,應當折合標准熱價雙倍退還熱用戶。』
這位業內人士特意強調,停熱24小時供熱單位退還熱費而不是補償,因為用戶已經提前足額繳納全年熱費,給用戶造成無法補救的損失應雙倍退還,這樣纔能真正體現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則。
收熱費滯納金欠妥
家住哈爾濱市會展家園33棟的一位熱用戶向記者反映,她的房屋沒有人住兩年沒有交熱費,而負責供熱的中龍熱電也沒有給她家開栓供熱,今年秋天她向中龍熱電提出供熱申請時,得到的答復是必須把前兩年的熱費補交,還要交2100元的滯納金。『我沒有享受到供熱服務,還要補齊熱費、交滯納金,這也太霸道了。』這位熱用戶非常氣憤地說。
記者從供熱主管部門了解到,根據有關規定,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
『用戶提前足額交納熱費也沒享受到優惠,為什麼晚交卻要收取滯納金。這條不公平。』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水暖高級工程師劉茂東認為收滯納金欠妥。他表示,供暖企業和用戶之間是合同關系,雙方應經過平等協商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如果用戶沒有按約定向供暖企業繳費,供暖企業只能按合同規定收取違約金。
記者查閱資料得知,2009年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與省工商局聯合會簽的《城市供用熱力合同》示范文本中,把城市供熱滯納金一詞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未在定期內繳費的用戶,將向供熱人支付違約金。
停熱補償費應補給四鄰
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用戶要求停止供熱後,應當交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由於今年的供熱費用等事宜還沒有出臺,所以哈市供熱單位大多暫按上一個供熱期的標准執行。根據哈市上一個供熱期出臺的《城市供熱熱能損耗補償費標准》,供熱期要求停熱的用戶,須向供熱單位交納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一戶居民停熱了,四周的熱用戶正常供熱,熱量會通過牆壁輻射到停熱的居民家。』哈爾濱市一供熱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雖然停熱了,但是停熱的居民也消耗了一部分熱量,因此要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對此,劉茂東指出,用戶辦理停熱損害的不是供熱公司的利益,而是停熱四周鄰居的利益,停熱補償費就應該補給鄰居,而不是供熱企業全部收入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