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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一男子拿復印件要錢 證據不充分法院不支持
2010-11-13 20:35:58 來源:東北網  作者:關志峰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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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13日訊 (關志峰 記者張強)民間借貸,有借條就行了,但如果借條是復印件的話,可能就會說不清楚借的錢還沒還。近日,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張由2.6萬餘元『復印借款條』引起的合同糾紛案。法院駁回了原告楊某要求還錢的訴訟請求,並負擔案件受理費。

  楊某是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曾是某工廠的職工。據楊某稱,由於廠裡資金困難,他在2003年5月份,借給廠裡現金26280元,廠裡出具了借條,但只給了他借條的復印件,並承諾盡快還錢。事後楊某多次到廠裡催要借款,但廠裡以種種理由推托不還。楊某一紙訴狀將工廠告上法院。楊某請求,判令該廠償還借款及利息。工廠則辯稱,所借楊某的錢早已歸還,楊某既然起訴,就應該出示欠款的原件來證明此事。

  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楊某持有的借條系復印件,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借條原件,所以不能確定是否與原件相符,且該證據是本案的唯一證據,沒有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故對該證據不予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關於『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定,依法作出『駁回原告楊某要求還錢的訴訟請求,並負擔案件受理費』的判決。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