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北網11月16日訊 記者昨天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黑龍江省擬重新制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為進一步加強公眾對地方立法的參與,提高立法審查質量,《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市民可通過三種方式提出意見,收集意見起止時間為11月20日至12月1日。
每年公布熱企誠信檔案
據了解,該《意見稿》規定,供熱單位取得供熱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許可證》後,方可經營供熱。新辦供熱單位或已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單位,經供熱主管部門認定暫不具備市場准入條件的,實行一年期過渡性政策,領取有效期一年的臨時《供熱許可證》,過渡期後不合格的不得從事供熱經營。
供熱單位從事經營活動時,應當履行相應義務。供熱主管部門應監督供熱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的義務;對供熱單位經營計劃的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公眾對供熱單位的投訴;在發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組織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臨時接管供熱經營項目;對供熱單位建立誠信考核檔案,將考核結果記入檔案,並於每年度供熱期開始前向社會公布。
室溫不達標按日退熱費
據了解,該《意見稿》規定,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48小時以上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准的,應當給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供熱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戶提供足夠熱量造成用戶室溫不達標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日折算退還熱費。用戶首次測溫結果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室溫,自用戶投訴之時起48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折算日標准熱費退還用戶。
退費時段應從首次測溫之日起至復測達標之日止。日標准熱費=熱用戶已交納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
各地溫度標准可高於18℃
據了解,該《意見稿》規定,供熱單位應當建立用戶室內溫度抽樣測溫制度,定期對用戶室溫進行檢測,測溫記錄應當有用戶簽字。在供熱期限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於18℃,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各市、縣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高於18℃的溫度標准。
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應當以居室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1.4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頂層底層冷山禁辦停熱
據了解,該《意見稿》規定,實行分戶供熱的用戶申請停止供熱的,應當征得相鄰居民的同意,並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及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單位應於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具體標准由市、縣政府制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止用熱:非分戶供熱用戶,新建居住建築第一年度供熱期,位置在頂層、底層和冷山的用戶,其他可能影響、危害其他用戶用熱安全。
倒賣熱能最高罰20萬元
據了解,該《意見稿》規定,供熱單位停熱8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5000元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違反此規定的應當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並處以等額罰款。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終端用戶供熱,不得截留、倒賣或者轉售熱能,不得以節能減排、低溫長供等借口降低供熱質量,違反此規定將處以10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供熱過程中用戶不得擅自改變供熱采暖方式,不得擅自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不得擅自改動供熱設施,違反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處罰,如盜用供熱系統熱水將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該《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黑龍江省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hljfz.gov.cn),通過網站首頁的《立法意見征集》欄,對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哈爾濱市南崗區中山路202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收(郵政編碼:150000),並請在信封上注明『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nlcjlfc@163.com。